肚子里的宝宝,能继承百万家产吗?| 民法典千问千答 016
之前,我们聊到,法律上一个人的“权利通行证”,是从呱呱坠地那一刻才正式开启的。这引出了一个非常有趣且现实的问题:对于那些还在妈妈肚子里,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是不是就完全无视他们的存在呢?
我们设想一个场景:一位富有的爷爷,最大的心愿就是能亲手抱一抱即将出生的孙子,他想把一部分财产留给这个心心念念的家族新成员。但如果天不遂人愿,老人家没能等到孩子出生就撒手人寰,那么他留给这个未出生宝宝的遗产,还算数吗?一个在法律上尚未被“发证”的胎儿,有资格继承这份沉甸甸的家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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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的父亲是位成功的企业家,积攒下了千万家产。随着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他最大的期盼,就是能看到大伟的妻子小美肚子里正在孕育的第一个孙辈。
预感到自己时日无多,老人请来律师,立下了一份清晰的遗嘱。遗嘱中,他明确写道:“我名下的所有财产,由我的两个儿子大伟、小杰,以及我尚未出生的长孙(大伟之子)三人平均继承。”
一个月后,老人带着遗憾与期盼离世。全家人在悲痛之余,都在等待着新生命的降临。可就在处理遗产事宜时,大伟的弟弟小杰提出了异议。
小杰的理由听起来非常“符合逻辑”:“父亲去世时,继承就已经开始了。可在那个时间点,我这个侄子还只是个胎儿,并没有出生,按照法律规定,他还不是一个独立的‘人’。一个在法律上还‘不存在’的人,怎么能继承遗产呢?所以,父亲遗嘱里指定给长孙的部分应该是无效的,这份千万家产,理应只由我们兄弟俩平分。”
小杰的这番话,让大伟和小美的心沉到了谷底。难道爷爷的临终遗愿,真的会因为宝宝晚出生一步而无法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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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的这个说法,确实抓住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一基本原则。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似乎真的没有“资格”入场分蛋糕。如果法律真的如此刻板,那岂不是会让很多长辈的临终愿望落空?为了解决这个情理和法理的冲突,民法典特别为胎儿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也就是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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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条规定最关键的词,就是“视为”。它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说:“我知道你现在还不是法律上的人,但为了保护你马上就能到手的好处(比如继承遗产),我现在就把你当成一个人来看待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充满了人情味。
所以,我们回到大伟家的纠纷。当爷爷去世时,虽然小美肚子里的宝宝还没出生,但因为涉及遗产继承,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就已经“视为”他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小杰主张遗嘱中关于胎儿的部分无效,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这份遗嘱完全有效,法律要保护这个未出生宝宝的继承份额。
但是,这个“绿色通道”是有条件的。法律给了胎儿一个预备资格,但他最终能不能把这份财产稳稳地拿到手,还要看一个最终的结果。这就是第十六条的后半句:“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之前法律给你的所有“优待”和“看作”,都附带着一个终极考验——你必须活着来到这个世界。
- 如果几个月后,小美顺利、健康地生下了宝宝,那么他就成功通过了考验。他之前被“视为”拥有的继承权,就正式、确定地转变成了他实实在在的权利。他理所当然地可以分得爷爷三分之一的遗产。
- 但如果,发生了不幸,宝宝娩出时就是死体,那么法律就会说:“对不起,考验失败。”之前赋予他的一切“视为”的权利能力,就会被一笔勾销,法律上会认为他“自始不存在”,从来就没有过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爷爷留给他的那份遗产,就会回到主遗产中,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大伟和小杰,两人平分。
法律在勾画我们权利版图的时候,既有坚硬的原则,也充满了柔软的智慧。对于像小杰这样的人来说,需要明白,法律的逻辑不完全是冰冷的数学计算。它会为了保护一个即将降临的新生命,而突破“出生”这个时间点,给予一份充满善意的期许。在家庭财富的传承中,尊重长辈的爱意和家族的血脉,比仅仅计较谁在某个时间点“存在”,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格局。
对于像大伟和小美这样即将为人父母的人,更应该知道,法律已经为你未出生的孩子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无论是一份来自长辈的赠与,还是一份写明了留给他的遗嘱,法律都会提前为他“预定”好这份权利。你的任务,就是满怀希望,迎接他的到来,因为他的平安降生,才是这份权利最终兑现的“金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