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生的婴儿,能继承百万家产吗?|民法典千问千答 013

我们常说“人活一口气”,在生活观念里,一个能跑能跳、能说能笑的个体,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在法律的世界里,评判标准却有所不同。法律眼中的“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拥有姓名的权利、接受馈赠的权利、继承财产的权利的呢?

这个问题看似有些哲学,但它却牵动着无数家庭实实在在的利益。一个刚刚降生的、除了啼哭什么都不会的婴儿,他(她)在法律上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他(她)有资格获得从天而降的巨额财富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大家族里的继承故事。

大伟的父亲是位成功的企业家,积攒下了千万家产。随着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老人便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他明确写道:“我名下的所有财产,由我的两个儿子大伟、小杰,以及我即将出生的长孙(大伟之子)三人平均继承。”

此时,大伟的妻子小美正怀有身孕,腹中的胎儿是老人家期盼已久的长孙。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遗嘱订立后不久,大伟的父亲便因突发疾病溘然长逝。

全家人还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一个星期后,小美顺利产下一名健康的男婴,取名乐乐。嗷嗷待哺的乐乐为这个悲伤的家庭带来了一丝新生和慰藉。可就在分割遗产的时候,麻烦来了。

大伟的弟弟小杰提出,父亲的遗嘱里虽然提到了长孙,但在父亲去世的那一刻,这个“长孙”还只是一个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不具备接受遗产的资格。所以,遗嘱中指定给长孙的部分应该是无效的,这部分遗产应由他和哥哥大伟两个法定继承人再次平分。也就是说,乐乐没有份。

小杰的说法,让大伟无法接受。他认为,父亲的遗嘱是真实意愿,必须尊重。那么,从法律上讲,一份明确写明留给尚未出生的胎儿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小杰的这个说法,这次听起来更加“专业”了。它没有否认遗嘱的真实性,而是直接挑战了一个核心问题: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有没有“资格”接受一份遗产?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民法典》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条法律其实是在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法律的世界里,一个“人”的资格,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案是:从生命降生的那一刻起,直到生命终结的那一刻止。这个资格,法律上叫“民事权利能力”。它就像一张进入民事活动世界的“通行证”,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入场券。

按照这个规定,小杰的说法似乎有道理。乐乐在爷爷去世时,确实还没有“出生”,似乎还不具备接受遗产的“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它在严谨之外还有温情。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第十六条特别为胎儿开了一个“绿灯”,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条“绿色通道”规定,就是专门为了解决乐乐遇到的这种“时间差”问题而设计的。它意味着,在涉及遗产继承时,我们就要把胎儿“看作”是一个已经出生的人。所以,爷爷遗嘱中明确要留给长孙乐乐的那部分,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小杰主张该部分无效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个权利的最终实现,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胎儿必须活着出生。现在乐乐已经健康降生,这个前提条件就达成了。因此,这份千万家产,最终还是要由大伟、小杰和刚出生的乐乐三个人来平分。乐乐的这份,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大伟和小美代为保管。

好,说完了“生”,我们再聊聊“死”。第十三条的后半句是“死亡时止”。这意味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死亡那一刻就终止了。我们还是用大伟的父亲来举例。在他被医院确认死亡的那一刻,他作为“人”的法律资格就结束了。他不能再作为原告去起诉别人,别人也不能再把他个人作为被告来起诉。所有他生前未了的债权债务,都要围绕着他的“遗产”来展开。他欠别人的钱,要从他的遗产里偿还;别人欠他的钱,也要收回来,作为遗产的一部分,最终由继承人来分割。可以说,“死亡时止”,就是给一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画上了一个清晰的句号。

法律对一个“人”的定义,是既严谨又充满温情的。对于像小杰这样的人来说,需要明白的是,法律上的“人”和我们日常观念里的“人”不完全一样。法律赋予每一个新生命平等的权利,这份权利神圣而庄严,并不会因为他年纪小、不会说话、看似“无能”而被剥夺。亲情和财富的分配,最终要遵循法律这份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而对于像大伟这样的新晋父母,更要懂得,你的孩子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独立的、受法律全面保护的个体了。他(她)有权接受赠与,有权继承财产。为他(她)守护好这份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为人父母的第一份责任,也是法律赋予你的重要使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