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霸王条款”,法律管不管?| 民法典千问千答 006

在现代社会,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张由无数合同编织而成的大网里。小到注册一个手机App、办理一张会员卡,大到买房租房、贷款投资,我们几乎每天都在与各种协议打交道。一个非常普遍的场景是:当一份密密麻麻、长达数页的文件递到我们面前时,对方往往会指着最后一页说:“这是我们的标准合同,麻烦在这里签个字就行。”

面对这些仿佛“天书”的条款,我们常常会因为信任、怕麻烦或是觉得“合同都是这样”,而选择直接签名。但如果这些我们并未细读的文字中,隐藏着对我们极为不利的“陷阱”呢?难道只要签了字,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一切,哪怕是显失公平的安排?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来看一个生活中常会遇到的案例。

大伟工作几年后,决定养成健身的好习惯。他被一家新开业的、名为“力与美”的高端健身中心的宣传所吸引,这里的环境和设施都堪称一流。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大伟动了心,决定办理一张为期两年的会员卡,并一次性支付了一万元的会费。

在签协议时,销售人员递上了一份打印好的会员协议,并指引大伟在末页签名。大伟粗略地翻了翻,看到满篇都是难以卒读的小字,便没有多想,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起初的半年,大伟每周都坚持健身,效果也很不错。可就在这时,他因工作表现出色,被公司提拔并需要调往另一座城市。这意味着,他无法再继续使用这家健身中心的服务了。考虑到会员卡还有整整十八个月的有效期,大伟找到了健身中心的经理,希望能协商退还一部分未使用的会费。然而,经理却指着当初大伟签署的那份协议背面的一条规定,说道:“抱歉,先生。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本卡一经售出,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办理退款、挂失或转让业务。’”

面对这份白纸黑字的协议,大伟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是有权利讨个公道呢?

大伟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感同身受。我们可能会下意识地认为,既然签了名,就等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再不合理也得认。但如果我们仔细去看《民法典》的规定,就会发现,法律的天平并不会如此简单地倾斜。这件事的关键,就在于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条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良心条款”,它像一个“安全阀”,防止合同的自由完全凌驾于公正之上。而在咱们今天这个案子里,健身中心拿出的那份会员协议,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什么是格式条款呢?就是像这样,由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在签合同的时候,另一方基本没有商量余地的条款。

正是因为这种格式合同存在着商家利用优势地位“店大欺客”的风险,所以《民法典》对它有特殊的规定。法律要求,提供合同的一方,对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要用加粗、加黑等方式特别提醒。更重要的是,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或者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

所以,我们回过头来看大伟的合同,那条“概不退款”的条款,虽然他签了字,但在法律上很可能就是一张“废纸”。

为什么呢?因为大伟支付一万元,是为了购买健身中心为期两年的服务。当他因为工作调动这个非主观恶意的合理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健身中心既不提供服务,又不退还任何预付款,这意味着大伟的权利被完全剥夺,而健身中心的义务被完全免除。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就属于《民法典》所说的“明显失衡”,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

那么,既然这条“霸王条款”无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是不是意味着大伟就能拿回全部剩余的钱?这里,“公平”两个字就要对双方都起作用了。法院可能会认为,大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一个比较公平的结果可能是,法院会判令健身中心在扣除大伟已经消费的6个月费用,再减去一小部分作为健身中心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产生的必要成本或手续费之后,将剩余的大部分钱退还给大伟。这既保护了大伟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健身中心的经营成本,这才是“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再深入想一层。如果健身中心的条款不是这么“霸道”,而是写的“因个人原因退卡,需扣除30%的剩余费用作为违约金”,这样的条款还算公平吗?

这就涉及到公平的标准问题。法律上的公平,不是精确的数学计算,而是一种综合判断。像“扣除30%”这样的条款,法院可能就会结合当地的行业惯例、健身房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合理”。如果这个比例被认为是过高的,法院依然有权进行调整;如果被认为是行业内比较通行的、合理的补偿,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无论如何,都比“一分钱不退”要公平得多。

这就提醒像大伟一样的消费者,在面对格式合同时,虽然我们很难去改变条款,但至少应该对那些关于钱、责任、退款的关键信息多留一个心眼。而一旦发生了纠纷,也不要因为自己“签了字”就轻易放弃权利。公平原则,就是我们挑战“霸王条款”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总之,“签字生效”是我们尊重契约精神的体现,但这绝不意味着要对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忍气吞声。法律设立公平原则,就是为了在合同自由之上,再设立一道防线,确保契约不会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工具。它让像大伟这样的普通消费者,在面对精心设计的格式合同时,依然有底气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一个公道。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