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公司法》,打官司时该听谁的? | 民法典千问千答 011

我们常常把《民法典》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个比喻非常贴切,因为它规定了我们从生到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合同买卖等几乎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

那么,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产生了:既然有了一部如此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只要学好这一部法,就能解决所有的民事纠纷了?为什么在《民法典》之外,国家还制定了《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那么多看起来更“专门”的法律呢?

当“百科全书”里的通用规则,和这些“专业手册”里的具体规定发生矛盾时,法官在判案时,到底应适用哪部法律?

大伟、老王和小李三人,决定发挥各自的专长,合伙开办一家科技公司。在办理公司注册时,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订了股东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大伟认缴150万元(占股50%),老王认缴90万元(占股30%),小李认缴60万元(占股20%)。同时,他们在协议中特别约定,为了缓解初创期的资金压力,这3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后十年内缴足即可。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得还不错。但两年后,因为一个研发项目的失败,公司资金链断裂,欠了供应商两百万元的货款迟迟无法支付。供应商无奈之下,将大伟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大伟的公司败诉,应立即支付货款。可当供应商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公司账户上已经空空如也,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焦急的供应商打听到,大伟他们三位股东,当初约定的300万注册资本,至今一分钱都还没真正投到公司账户里。

于是,供应商再次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加大伟、老王、小李三人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自己承诺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两百万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庭上,大伟和他的伙伴们拿出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进行抗辩:“我们之间的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出资期限是十年,现在才过去两年,我们还没到必须出资的时候。这是我们股东内部的约定,受《民法典》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公司的债,应该由公司自己还,我们个人没有义务提前出资。”

大伟和他的股东伙伴们的抗辩,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他们与公司约定的十年缴资期限,是白纸黑字写在公司章程里的,这不就是一种受《民法典》保护的合同约定吗?但另一方面,如果任由股东们用超长的缴资期限来逃避责任,那跟他们做生意的债权人,利益又该如何保障?这个看似无解的矛盾,正是《民法典》第十一条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确立了我们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适用规则,叫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什么是“一般法”?像《民法典》,它规定了所有民事活动最基本、最通用的规则,就像一本“通用汉语词典”,什么都能查,但可能不够深入。在咱们的案子里,股东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出资期限,这首先是一个合同行为,要遵循《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自愿、公平的通用规则。

什么是“特别法”?像《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这些,它们是针对某一个特定领域、特定人群或特定事项制定的法律,就像一本本“专业词典”,比如“医学词典”或“计算机词典”,内容更具体、更专业。在咱们的案子里,《公司法》就是专门规范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特别法”。

当“通用词典”和“专业词典”对同一个词的解释不一样时,我们应该听谁的?第十一条告诉我们:听“专业词典”的。

我们回到大伟公司的案子。虽然股东们约定了十年缴资期,这在《民法典》合同自由的原则下似乎没问题。但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设立“空壳公司”来逃避债务,我国的《公司法》就有一个特别规定: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来偿还公司债务。

这个《公司法》的规定,就是专门针对大伟他们这种情况的“特别法”。它的效力,要高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自由的一般原则。因此,尽管大伟他们的十年缴资期还没到,但由于公司已经欠了外面两百万还不上,那个供应商就有权依据《公司法》,直接要求大伟、老王和小李,在他们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提前把钱拿出来,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大伟他们想用“十年之约”来当挡箭牌,是行不通的。

所以说,法律的体系,就像一个庞大而精密的图书馆。《民法典》是图书馆的总目录和基础读本,它能让你了解所有图书的基本分类和通用知识。但当你真正要深入研究某一个具体领域时,就必须找到那个专门的书架,去阅读更专业的书籍。对于像大伟、老王、小李这样想开公司、做生意的人来说,一定要明白,你们的世界不仅要遵守《民法典》这个“通用法则”,更要受到《公司法》等一系列“专业规矩”的约束。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股东之间关起门来商量好的任何事情都算数。在设立公司、特别是约定出资期限时,要充分预见到未来可能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以诚信、足额的出资为前提的。而对于像供应商这样,需要和公司打交道的人,也要知道,法律为你提供了多重保护。当你发现合作的公司是个“空壳”,账上没钱时,不要轻易放弃。去查一查它的股东出-资情况,也许就能找到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的法律依据。《公司法》里的这些特别规定,正是你手中最有力的武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