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做生意,按哪国法律办? | 民法典千问千答 012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与外国人、外国公司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我们可能会把房子租给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可能会和外国游客发生一些小摩擦,也可能会与外国公司签订商业合同。

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当这些涉及外国人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我们中国的地界上时,处理起来到底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是咱们中国的法,还是对方国家的法?一个外国人能不能理直气壮地说:“我是某某国公民,你们中国的法律管不着我”?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房东和他的外籍租客之间的故事。

大伟在上海有一套装修不错的公寓,最近他通过中介将这套房子租给了一位名叫史密斯(Smith)的美国人。史密斯是美国一家跨国公司派驻到上海的高管,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中英双语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两万元。

合同履行期间,大伟渐渐发现这位外籍租客的生活习惯有些“豪放”。史密斯频繁地在家中举办通宵派对,不仅噪音严重干扰了邻居,更对房屋本身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一年租期结束后,大伟前去收房,一开门就傻了眼:名贵的实木地板上满是酒渍和划痕,墙壁上有多处污损,一套定制的整体橱柜柜门也出现了破裂。大伟请人评估了一下,维修费用至少需要三万元。于是,他扣下了史密斯五万元的押金,并要求对方赔偿。

没想到,史密斯却完全不认账。他用不太流利的中文夹杂着英文,振振有词地对大伟说:“我是一名美国公民。按照我们加州的法律,这种程度的损耗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房东是不能要求赔偿的。任何涉及到我的纠纷,都应该按照我们美国的法律来处理,你不能用中国法律来要求我。”

大伟被史密斯的这套说辞给弄蒙了。他面对的是一个明确声称因国籍身份而“豁免”于中国法律的外国人。那么,史密斯的说法成立吗?这件发生在中国上海的房屋租赁纠纷,到底应该按哪国的法律来判呢?

史密斯的这个说法,听起来好像有点唬人,把国籍都搬出来了。那么,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的地界上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民事纠纷,真的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转而适用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吗?《民法典》第十二条给出了响亮而明确的回答:不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法适用范围的一个基本原则,叫做 “属地原则”。它的意思非常直白:不管你是谁,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你是什么身份,是游客、留学生还是跨国公司高管,只要你的脚踩在中国的土地上,你在这里从事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就要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是一个国家司法主权最直接的体现。

所以,我们来看大伟和史密斯的案子。这件事发生在哪里?发生在中国的上海。他们租赁的房屋在上海,签订合同的行为在上海,房屋被损坏的结果也发生在上海。整个民事活动的核心要素,都完完全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

因此,史密斯以自己是美国公民为由,主张要适用美国法律,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他的国籍身份,并不能让他获得超越中国法律的“特权”。中国法院在审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时,会理所当然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来判断他造成的损坏是否超出了正常损耗的范畴,并裁定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然,原则之外也总有例外。第十二条的后半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为一些特殊情况留下了空间。最常见的一种例外情况,就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比如,在一些涉外的商业合同中,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来如果发生纠纷,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当初大伟和史密斯在租赁合同里白纸黑字地写清楚了“本合同适用美国加州法律”,那情况就另当别论了。但在他们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也就是房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中国的法律。

再比如,在涉外的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法律也可能会根据情况,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经常居住地法。但对于像房屋租赁、侵权损害这类和不动产、行为地紧密相关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律是雷打不动基本原则。

在全球化的今天,做生意也好,过日子也罢,最重要的就是个“规矩”。这个规矩,在一个国家的地盘里,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于像史密斯这样来到中国工作生活的朋友,要明白一件事:享受这个国家的便利和机遇,就意味着要接受这个国家的规则。不能总想着拿自己国家的“尺子”来量中国的“布”。提前了解一下当地的法律,尤其是在签合同、租房子这些事情上,既是对别人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能省去未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像大伟这样和外国人打交道的咱们自己人来说,心里也要有底。不用因为对方是外国人就觉得事情会变得复杂或者自己会吃亏。在咱们自己的地盘上,法律就是最公平的“东道主”,它会一视同仁地保护每一个遵守规矩的人。签合同、谈生意,大胆地依据中国法律来约定权利义务,这就是我们最坚实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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