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之差,千万遗产归了谁?| 民法典千问千答 015

时间,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是生命中最公平也最无情的尺度。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会去纠结于某一分钟、某一秒的具体得失。然而,在法律的世界里,有时候,一分钟甚至一秒钟的差距,就足以决定千万财富的归属、改变几个家庭的命运。

这就带来了一个严肃的问题:法律是如何精准地认定一个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当医院的死亡证明、家里的户口本、现场的目击者说法不一致时,法官到底该听谁的?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万顷碧波之上,因一分钟之差而引发的遗产悬案。

大伟的父亲在晚年时,与一位姓王的阿姨再婚,两人感情和睦。由于王阿姨也有自己的子女,为了避免未来的家庭纠纷,大伟的父亲在律师的建议下,立下了一份清晰的遗嘱。遗嘱写明,他名下的千万遗产,全部由现任妻子王阿姨继承。但遗嘱中还有一句至关重要的补充条款:“如果我的妻子王阿姨先于我本人去世,或与我同时去世,则我的全部遗产由我的儿子大伟继承。”

去年年底,老两口报名参加了一场豪华邮轮旅行。不幸的是,邮轮在航行途中遭遇了罕见的强风暴。当时,大伟的父亲和王阿姨正在甲板上,一个巨大的海浪突然袭来,将两人双双卷入海中,不幸遇难。

在后续的事故处理中,船上的医生根据遗体被打捞起来的时间,在出具的两份死亡证明上,将两人的死亡时间都记载为“2024年12月15日晚上10点许”。

然而,船上有一位摄影爱好者,在风暴来临时,正躲在船舱窗边用摄像机记录当时的骇人景象。他的镜头,无意中完整地拍下了甲板上发生的那一幕。带有时间码的视频录像清晰地显示:王阿姨是在当晚9点58分被第一波海浪卷走,而大伟的父亲,则是在约一分钟后,也就是9点59分,才被第二波海浪击中落海。

事故处理完毕后,王阿姨的儿子(大伟的继兄弟)手持两份死亡证明,向大伟主张继承全部遗产。他的理由是:根据官方死亡证明,母亲与继父是“同时死亡”,并未“先于”继父去世,因此,根据遗嘱主文,母亲在法律上继承了全部遗产。而他作为母亲的唯一继承人,理应再从母亲那里继承这笔千万家产。

大伟则拿出了那份惊心动魄的视频录像,坚称死亡证明上的时间是错误的,继母比父亲早一分钟去世,应当触发遗嘱中的补充条款,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一份是官方证明,一份是事实录像,法院该如何认定这决定一切的一分钟?

这场千万遗产的归属,竟然取决于一分钟的时间差。王阿姨的儿子手里拿着官方的死亡证明,上面写着“同时死亡”,这在打官司的时候,肯定是份量最重的证据。那是不是说,大伟就一点机会都没有了呢?

其实,《民法典》第十五条,早就为处理这种争议想好了办法。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这条规定,首先是承认官方证明的权威性。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时,第一眼要看的就是像死亡证明、出生证明这样的官方文件。所以,王阿姨的儿子拿出死亡证明,主张两人是“同时死亡”,这在法律上是第一步,是站得住脚的。

但是,法律也得讲道理、尊重事实。如果死亡证明因为当时情况混乱,搞错了怎么办?第十五条的后半句就派上用场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这就像是给了大伟一个反败为胜的机会。那位乘客拍摄的、带有清晰时间码的视频,就是这句规定里所说的“其他证据”。它能不能“足以推翻”死亡证明呢?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船医在灾难现场,一片混乱中,很难精确判断每个人的死亡瞬间,他写下“大约10点”,是合理的估测。而摄像机记录下的画面,一帧一秒,清清楚楚。两相比较,视频证据显然更能还原当时的事实真相。所以,它的证明力,在这里就超过了那份有瑕疵的死亡证明。

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时,就很可能会采纳视频证据的说法,认定王阿姨比大伟的父亲早一分钟去世。别小看这一分钟,它直接启动了遗嘱里的那句补充条款。最终,这笔千万遗产的继承人,就不再是王阿姨,而应该全部由大伟继承。

这道理放在出生时间上也一样。医院的出生证当然是第一位的,但如果真有特殊情况,比如时间写错了,而家里有全程的、带时间记录的录像,或者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法律最终还是会选择相信事实。

所以说,法律的世界,有时候就是这样一个对精准和事实要求到极致的世界。对于像王阿姨儿子这样手握官方证明的一方来说,需要明白,任何证明文书的效力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它优先的地位,是出于对公共管理秩序的尊重和对效率的追求,但这不代表它可以颠倒黑白。当有确凿的、不可辩驳的相反证据出现时,基于事实的公正,永远高于纸面上的权威。

而对于像大伟这样处于不利地位,但坚信事实真相的人来说,这个原则给予了我们最大的鼓励。它告诉我们,不要轻易被一份看似“权威”的文件所吓倒。法律是讲证据、重事实的。只要你能找到足以还原真相的证据链,就有机会去捍卫本就属于你的权利,哪怕要挑战的是一份官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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