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愿”的奇葩协议,法律为何判无效?|民法典千问千答 008
我们知道,民事活动讲究自愿、公平、诚信。一份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的意思,内容也算公平,一般都会受到法律保护。但这就引出了一个更有深度的问题:是不是只要双方“你情我愿”,并且没有欺诈、没有胁迫,那么无论合同的内容有多么离奇,法律都得承认它有效呢?
比如,有人愿意出高价,让另一个人签协议保证“永不结婚”,可以吗?这些看似属于个人自由选择范畴的“奇葩”约定,法律到底管不管?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得来看一个关于婚姻和金钱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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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和妻子小美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感情破裂,已经开始在协议离婚的边缘徘徊。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小美在一次商业活动中认识了富商老李。老李对小美一见倾心,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老李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内心极度缺乏安全感。他向小美求婚,但提出了一个非常奇特的“前提条件”。他找到大伟,开出了一个令人咋舌的价码:一百万元。这笔钱的交换条件是,大伟需要配合他,与小美签订一份三人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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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同意立即与小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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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离婚后必须与老李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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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最关键的一条:小美在与老李结婚后,终身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她主动提出离婚,就要向老李支付高达两百万元的“违约金”。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百万元,大伟心动了,觉得这简直是“分手费”的天花板,欣然同意。而小美,或许是被老李的财富和猛烈攻势冲昏了头脑,也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两年后,小美才发现,老李的爱充满了令人窒息的控制欲和猜忌,婚姻生活苦不堪言。当她提出离婚时,老李却拿出那份三人协议,冷笑着说:“想离婚可以,先拿出两百万来。”
这份协议,三方当初都是自愿签署的,现在却成了束缚小美人生的枷锁。难道就因为当初的“你情我愿”,小美就真的失去了离婚的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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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听起来匪夷所思,三方“你情我愿”,一个拿钱,一个娶人,一个嫁人,还白纸黑字签了协议。但这份在当事人看来“天衣无缝”的协议,在法律上却是一张不折不扣的废纸。因为它触碰了民法的一条终极红线——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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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我们都懂,比如不能签订买卖枪支的合同。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呢?咱们就拿老李、大伟和小美签的这份协议来说,它就是一份典型地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合同。
为什么说它违背了呢?首先,这份协议的核心,是用一百万和两百万的“罚金”,来彻底锁死小美离婚的权利。我们国家的法律,从过去的《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这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理所当然地包括离婚自由。老李用钱来买断小美的离婚自由,本质上就是把人格和自由当成了商品,这是对人的基本尊严的践踏,是我们社会普遍的道德情感所不能接受的。这种挑战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就是违背了“善良风俗”。
再者,这份协议也让婚姻变了味。老李出钱,不是为了和小美建立真挚的感情,而是为了买一个“不会跑”的妻子。大伟拿钱,也不是为了好聚好散,而是参与到了这场买卖婚姻自由的交易中。这种把婚姻当成筹码,用金钱来操控和限制的做法,与我们社会所倡导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家庭美德是完全对立的。
所以,尽管当初三个人都签了字,这份协议中限制小美离婚自由、并设定高额惩罚的条款,在法律上也是自始无效的。“自始无效”的意思就是,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没有一丁点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小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老李也根本无权依据这份无效协议向她索要两百万元的所谓“罚金”。
其实,生活中类似这种看似“你情我愿”却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例子还有不少。它们的共同点,都是触碰了社会道德的底线。比如,非法的“代孕协议”,它和老李的协议一样,也是将人(这次是婴儿)的身份关系商品化;再比如,约定做“情人”换取金钱的“包养协议”,因为它冲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了主流的性道德;还有子女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某个子女可以不赡养老人来换取遗产让步,这种免除法定义务的约定,同样因为违背家庭伦理而无效。
所以说,在咱们的民事生活中,不是什么东西都能放到天平上用金钱来衡量的。对于像老李这样有实力的一方,要明白,财富可以买来更好的生活,但买不来对他人的人身束缚和情感控制。试图用一份协议去禁锢对方的婚姻自由,最终不仅可能人财两空,更会显得荒唐可笑。而对于像小美和大伟这样被金钱诱惑的一方,也要清楚,有些权利是不能拿来交换的。
你今天为了钱“自愿”放弃一项基本权利,明天就可能为此付出更沉重的代价。法律之所以将婚姻自由、人格尊严等设定为不可交易的底线,正是为了保护我们在面对诱惑和压力时,不至于做出会让自己追悔莫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