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广州爱某有限公司诉赵某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流量劫持的侵权法规制(2025-07-2-369-004)

入库编号

2025-07-2-369-004
广州爱某有限公司诉赵某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流量劫持的侵权法规制

关键词

  • 民事
  • 侵权责任
  • 网络侵害虚拟财产
  • 微信公众号
  • 流量劫持

基本案情

  广州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某公司)运营大量微信公众号,通过发布文章、做相关推广等方式吸引公众关注微信公众号、阅读文章,根据点击量等获得微信平台发放的“流量主”收益。2022年2月1日,广州爱某公司与赵某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乐入职公众号运营和编辑。2022年3月31日,广州爱某公司与赵某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赵某乐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赵某乐在职期间,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粉丝数基本为数万人)的多篇文章末尾,设置突出显示的较大字体“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点击该字样会跳转至另一微信公众号“老年xxxx课堂”,跳转后的文章内容与跳转前的文章内容相近。2022年9月,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广州爱某公司曾就案涉纠纷报警,报警当天广州爱某公司主管陪同赵某乐回其住处查看“老年xxxx课堂”的“流量主”收益。后查明,微信公众号“老年xxxx课堂”于2022年3月3日至9月23日期间的“流量主”结算金额为93132.76元。2022年10月23日,微信公众号“老年xxxx课堂”注销。广州爱某公司以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爱某公司诉称:赵某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广州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文章链接,盗取本属于广州爱某公司的“流量主”收益,侵害广州爱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乐向广州爱某公司支付公司应得利益人民币102470.24元(币种下同);赔偿损失10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粤019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一、赵某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爱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广州爱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乐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广州爱某公司微信公众号虚拟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已存在一定粉丝,在该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会吸引粉丝阅读从而获得流量,吸引广告,获得收益,因此,广州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广州爱某公司主张赵某乐在其微信公众号嵌入第三方链接的行为侵害其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权益,因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赵某乐作为广州爱某公司员工,与广州爱某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负有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不得引流加粉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赵某乐未遵守义务,在广州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内嵌入其私人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且其引流的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与原文章高度相似,其该行为,一方面会致使广州爱某公司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内积攒的粉丝、流量被分割,导致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降低;另一方面,转链与商业广告的性质类似,依照商业习惯,需要取得广州爱某公司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赵某乐该私自转链的行为使得广州爱某公司本应获得的商业收益落空,造成其经济损失。综上,赵某乐实施转链行为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致使广州爱某公司的公众号虚拟财产性利益受损,侵害了广州爱某公司对案涉微信公众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对广州爱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综合考虑赵某乐因案涉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广州爱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收益变化情况,案涉转链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赵某乐向广州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第1165条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5750号判决(2023年10月13日)

(民一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