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手拉手”,法官、律师“同台唱戏”?——从“检例53号”看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穿透式监督

民事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追求案结事了的重要制度。它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和谐高效为价值追求。然而,当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并非真正的权利对立方,而是利益一致的“同谋者”时,“调解”便可能被异化为一场精心编排的戏剧,其目的不再是定分止争,而是利用法院的审判权,为非法的利益转移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便是虚假诉讼中最具迷惑性的形态之一——虚假调解。“检例第53号”正是这样一个将司法程序工具化的典型案例。它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一场“原告”“被告”与司法人员“同台唱戏”的骗局,以及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对一系列“反常”现象的“穿透式”监督,最终揭开伪装,捍卫了司法秩序的纯洁。

一场“完美”的诉讼:当原被告与法官“同台唱戏”

从表面上看,甲商贸公司诉乙投资公司四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似乎是一场“完美”的诉讼。有明确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有作为“定金”的银行转账凭证,有清晰的诉讼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最终还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解”方式高效结案,并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兑现了“权利”。然而,在这幅“完美”的图景之下,却隐藏着一个旨在侵吞资产、逃避债务的巨大阴谋。

这场骗局的策划者,是甲、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某某。其手法之精巧,在于对司法程序的娴熟利用与滥用:

(1)第一步:伪造基础法律关系。一切欺骗始于一份伪造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这份协议漏洞百出(如未约定具体房号),其内容本身就经不起推敲。而所谓1475万元的“定金”,亦不过是挪用其他业务的往来凭证拼凑而成,与真实的房屋买卖毫无关联。

(2)第二步:规避管辖,拆分诉讼。高达2950万元的诉讼标的,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能将案件控制在“有把握”的基层法院,策划者故意将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拆分为四个标的额均在800万元以下的案件。这种“化整为零”的手段,是典型的滥用诉权、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

(3)第三步:利用内部人员,闪电结案。案件进入法院后,在腐败司法人员的内外策应下,上演了最关键的一幕。本应充满对抗的庭审,变成了一场“一团和气”的表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全盘认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出具调解书,仅仅用了5天时间。司法程序应有的审慎与严肃,在此被惊人的“效率”所取代。

(4)第四步:迅速执行,完成利益转移。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后,在执行庭相关人员的“关照”下,2065万元的款项被迅速执行到位,完成了资产从濒临破产的乙投资公司,向其关联方甲投资公司的非法转移。

至此,一个以诉讼为名,行侵占之实的计划,借助司法权的“背书”,大功告成。其对司法秩序的践踏,对乙投资公司其他真实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已然造成。

检察监督的“火眼金睛”:于细微异常处洞察虚假诉讼的真相

面对这样一起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一锤定音”的案件,如何发现其虚假诉讼的本质?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展现了强大的调查核实能力,其方法论,可以概括为对“异常”现象的捕捉与深挖。

首先,是诉讼流程之异常。将单一债权拆分为四案起诉以规避管辖,以及五天内“闪电”调解结案,这种远超常规的诉讼节奏,是第一个危险信号。

其次,是庭审状态之异常。诉讼双方毫无对抗,对事实、证据、诉请完全一致,这种“手拉手”上法庭的和谐景象,与民事诉有纷争的本质相悖,是第二个强烈信号。

再次,是资金流向之异常。检察机关跳出卷宗,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发现,执行到位的巨款,有1600万元又迅速回流至“被告”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的诡异回流,暴露了所谓“债权实现”的虚伪性,是戳破骗局的关键一刀。

最后,是主体关联之异常与司法腐败之介入。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和刑事案件线索的联动,检察机关最终查明了原、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左手告右手”的真相浮出水面。而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上百万元的资金往来,则揭示了这场虚假诉讼背后,司法权力被腐蚀、被利用的丑陋内幕。

正是通过对这一系列“异常”的层层深挖与关联印证,检察机关才得以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将这场“完美”诉讼的虚假面目彻底揭穿。

捍卫司法秩序: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最终,在检察机关有力的抗诉之下,四份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相关的司法腐败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成功监督,意义重大。它清晰地表明,以调解书形式作出的裁判,并非当然处于监督的“盲区”。当调解被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侵害国家、社会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工具时,其已然突破了私权处分的范畴,构成了对司法秩序的严重妨害,理应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

“检例第52号”与“检例第53号”共同揭示了虚假诉讼的多样化与隐蔽性,无论是利用督促程序的快捷,还是利用调解程序的外观,其本质都是将法院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善于从案件的种种“反常”现象中发现线索,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穿透表象、直击本质。通过对虚假诉讼的精准、有力打击,检察机关不仅是在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是在履行一项神圣的职责——捍卫司法秩序的纯洁性与司法的最终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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