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工程款在“实质”上到底属于谁?——戳穿“过路财神”转包
在复杂的建筑工程领域,一道道分包与转包的链条,构筑了精密的产业协作网络,也埋下了法律风险的种子。当处于链条末端、付出了真实劳动与血汗的“实际施工人”,遭遇了中间环节“转包人”的破产时,一个尖锐的法律冲突便应运而生:是应当遵循建筑法律体系为保护弱者而特设的“优先受偿”规则,让实际施工人能够“穿透”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还是应当恪守破产法中为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而严禁“个别清偿”的铁律,将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某管理有限公司案”,正是在这场两大法律原则的激烈碰撞中,通过对工程款债权“实质归属”的深刻洞见,作出了一次堪称典范的司法权衡。
一条转包链,一场破产风波:实际施工人的“穿透式”追偿之路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建筑领域极为常见的“发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结构。发包人深圳华某管理公司将影院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国际公司,而后者又将工程全部非法转包给了实际施工人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后,发包人尚欠转包人工程款八十余万元,而转包人则拖欠实际施工人更高数额的工程款。
在此背景下,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了诉讼。这一司法解释,正是法律为保护付出真实劳动的实际施工人而授予的一柄“利剑”。它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绕开与其签约的转包人,直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这为本案实际施工人的“穿透式”追偿,提供了最初的、也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个别清偿”的抗辩:当破产法介入建筑工程款纠纷
正当实际施工人的追偿之路看似清晰之时,一个巨大的法律障碍出现了——转包人某国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管理人随之提出了有力的抗辩。其核心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即某国际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发包人深圳华某管理公司欠付的八十余万元工程款,属于某国际公司的“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统一接收后,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法定顺序公平分配。如果此刻判令发包人直接将这笔钱支付给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则构成了对后者的“个别清偿”,这将严重损害某国际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抗辩,使得本案的核心争议,从一个建筑合同纠纷,升格为建筑法特殊保护规则与破产法普遍公平原则之间的深刻冲突。
实务启示(入库编号:2025-07-2-115-001)
法院最终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其裁判理由直指问题的本质:转包人某国际公司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任何实际投入,不是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 因此,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应被视为转包人的普通责任财产。 判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非使用转包人的财产进行清偿,故不构成破产法意义上的“个别清偿”。 这一判决,对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1)对于实际施工人: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勇于并善于主张法定权利。
本案是对所有付出真实劳动的实际施工人的巨大鼓舞。 它明确了法律所赋予的“穿透式”追偿权是一项强有力的权利,其效力甚至可以穿透转包人的“破产隔离”。在实务中,当遇到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拖欠工程款,特别是当其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时,不应消极等待或仅向其申报普通债权。 而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武器,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固定好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如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单、工资发放记录等。其次,要及时查明并发包方对转包人尚有多少未结工程款。最后,要果断地、直接地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依据本案确立的原则,有力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昭示,即使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依然有极大概率获得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2)对于项目发包人(业主):需明确支付义务,以规避双重支付风险。
作为项目的所有者和资金的最终支付方,本案同样提示了发包人必须注意的法律义务与风险。首先,当实际施工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您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直接支付责任时,这并非无理要求,而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消极应对或拒绝支付,不仅可能面临败诉,还可能承担逾期利息等额外损失。其次,为了规避风险,发包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具备更强的穿透式管理意识。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给总承包人时,不能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合同义务履行,还应通过设立共管账户、要求总承包人提供已支付给下游分包或工人的凭证等方式,尽可能确保工程款能真正落到实处。 否则,一旦总承包人挪用款项或陷入破产,发包人将极有可能面临被实际施工人再次起诉,从而陷入“双重支付”的窘境。
(3)对于工程总承包人(转包人):应正视法律责任,杜绝“以包代管”的经营模式。
本案的判决,是对那些仅仅作为“二传手”、通过转包赚取差价的承包单位的当头棒喝。它从法理上阐明,对于一个没有实际投入、仅是“过路财神”的转包人,法律并不承认其对工程款享有真正的、实质的权利。法院会“穿透”这层法律外衣,认定工程款的最终受益权人是实际施工人。这意味着,试图通过非法转包来轻松获利的经营模式,其法律根基是极其不稳的。一旦自身陷入经营或破产困境,那些本应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极有可能被法院直接判付给实际施工人,而无法成为挽救自身企业或清偿其他债务的“救命稻草”。因此,回归本源,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杜绝非法转包,才是建筑企业行稳致远的唯一正途。
法律人案头必备!2019-202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书更新了!
限免 | 现行有效法律全书(七法全书)(V1.9) 获取306部法律!
稀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6批指导性案例全集汇编全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