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以执代审”:从一则违法追加被执行人案看审执分离原则——评析“检例第110号”
司法程序犹如一条严谨的链条,审判环节负责铸造权利义务的“锁扣”,而执行环节则负责将这“锁扣”牢固地扣合在现实之中。审判定分止争,执行兑现权利,二者分工明确,边界清晰,共同构成了司法公信的基石。然而,当执行权越过其“实现”的本分,试图行使“创设”的权力时,整个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便会受到侵蚀。“检例第110号”正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它深刻地揭示了执行法院在何种程度上偏离了“审执分离”这一基本原则,以及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层级化、一体化的“跟进监督”,最终将越界的执行权拉回到法治的轨道之内。
一张“个人”判决书,一份“夫妻”执行令:执行权的越位与当事人权利的虚置
本案的起点,是一份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单一的生效判决。债权人魏某诉债务人张某的民间借贷纠C纷,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生效的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明:“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魏某本金35万元”。在这份作为执行唯一依据的法律文书中,张某的配偶何某,既非案件当事人,其名字也从未出现,判决更未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任何认定。据此,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是一笔由张某个人承担的债务。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却作出了一个令人惊诧的“飞跃”。其在数年后,仅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便径行裁定追加了早已与张某离婚的何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工资。这一行为,看似是“高效”地为债权人追偿,实质上却是对司法程序根基的动摇。
(1)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击。执行裁定直接将一个“个人债务”的判决,扩张解释为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令,这无疑是从根本上改变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执行程序,本应是审判结果的“镜像”反映,此刻却变成了对审判结果的“加工”与“改造”,严重冲击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权威性。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更为严重的是,这一“追加”行为,完全剥夺了何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需要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复杂事实进行审理和辩论。何某本应有权在审判程序中就此进行抗辩、举证。但执行法院的“一步到位”,让她未经任何审判程序,便被直接课以了与前夫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执代审”,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违背。
“跟进监督”的威力:检察一体化如何纠正司法层级间的错误固化
面对执行法院的错误,何某虽依法提出了异议和复议,但令人遗憾的是,两级法院均维持了错误的追加裁定。这使得一个本应被及时纠正的程序瑕疵,被层层“固化”,变成了压在何某身上的沉重负担。
检察监督的介入,尤其是“跟进监督”机制的启动,成为了打破这一错误循环的关键。本案的监督过程极具示范意义:
首先,基层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迅速识别出案件的核心问题——执行法院混淆审判与执行职能,违法追加被执行人——并及时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其次,在检察建议被法院明确拒绝后,基层检察院并未就此罢休,而是启动了“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的程序。这充分体现了检察监督的韧性与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的制度优势。
最后,上级检察院受理后,向作出错误复议裁定的上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这种“同级监督”的模式,使得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得到了显著提升。最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坦诚地承认了自身此前复议裁定的错误,并主动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了下级法院错误的追加裁定,使案件得到了根本性的纠正。
恪守程序正义:守护当事人与司法公信的底线
“检例第110号”的成功办理,为厘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其一,它旗帜鲜明地重申了“审执分离”这一宪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核心是“实现”而非“判断”。对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类需要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认定的实体问题,必须也只能通过审判程序来解决。债权人若认为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其正确的救济路径是另行提起诉讼,而绝不能由执行法院“代劳”。
其二,它生动地诠释了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的制度价值。面对个别法院对检察建议的不予采纳或消极应对,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接力”监督,能够形成更强的监督合力,有效防止司法错误在层级之间被“背书”和“固化”,从而确保监督的刚性与实效。
最终,本案守护的是程序正义这一核心法治价值。一个公正的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得以实现、当事人权利不被任意减损的根本前提。通过对这起违法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不仅维护了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向整个司法系统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执行权必须在法律划定的轨道内运行,任何对程序正义的僭越,都将受到法律监督的有力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