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10岁孩子的100万,他能“自己”收下吗?|民法典千问千答 019
我们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都收到过来自长辈的礼物,尤其是过年时那一个个沉甸甸的压岁钱红包。当爷爷奶奶把红包塞到我们手里,我们脆生生地说一句“谢谢爷爷奶奶”时,这个“送”和“收”的行为,在法律上就算完成了吗?
这个问题在红包金额不大的时候,似乎无关紧要。但如果,这份“礼物”不是几百块钱,而是一笔百万元的巨款、一套房子,或是一份需要费心打理的贵重收藏品呢?一个10岁的孩子,他点头答应收下的“礼物”,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如果这份礼物还附带着某些“甜蜜的负担”,父母作为监护人,又有权说“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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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和妻子小美的儿子乐乐,今年刚满10岁,聪明伶俐,深得家族长辈们的喜爱。最近,乐乐同时收到了两份来自亲人的“大礼”。
第一份礼物,来自乐乐的亲爷爷。爷爷心疼孙子,也为他未来的教育和发展考虑,直接往以乐乐名字开的银行卡里,转了一百万元。爷爷对乐乐说:“乐乐,这是爷爷给你的,以后专款专用,好好读书。”这份礼物,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份礼物,来自乐乐的舅公(小美的舅舅)。舅公是一位古董收藏家,他把自己珍藏多年、市价也近百万元的一套古籍善本,要送给乐乐。他对乐乐说:“好外甥,舅公看你喜欢读书,这套宝贝就传给你了。但你可得答应我,要替舅公好好保管它,每年都要送到专业的机构去做一次防蛀防潮的保养,这保养费一年大概要一万块钱。”乐乐似懂非懂,但看到是自己喜欢的古书,便高兴地连连点头,答应了下来。
大伟和小美得知此事后,心情却是一半欢喜一半愁。对于父亲给儿子的一百万元,他们自然是高兴的。但对于舅舅送的这套古籍,他们却觉得是个“烫手山芋”,认为10岁的乐乐根本没有能力去承担每年一万元的保养义务和保管风险。于是,他们向舅舅表示,作为乐乐的父母,他们不同意乐乐接受这份赠与。
舅公听了很不高兴,反问道:“我送东西给我外甥,他自己都答应了,你们当父母的凭什么拦着?送他这么贵重的东西,难道还害了他不成?”
那么,乐乐“点头”收下的这两份厚礼,在法律上的效力一样吗?大伟和小美作为父母,真的有权替孩子“拒绝”这份好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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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舅公的质问,确实很有代表性。两份价值百万的礼物,为什么父母大伟和小美的态度截然不同?他们反对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看《民法典》第十九条,它专门为像乐乐这样8到18岁之间的孩子,划定了一个清晰的行为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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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条规定首先明确,像10岁的乐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他可以做一些事,但又不能做所有的事。他做一些重大的决定,比如买卖贵重物品、签合同,原则上都需要父母代理,或者经过父母的同意或事后追认才算数。
但是,法律也开了一道口子,就是第十九条的后半句。它说,有两类事,像乐乐这样的孩子可以自己说了算,不需要父母点头。一类是和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比如他自己去小卖部买根冰棍。另一类,就是咱们今天案例的关键——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到底什么是“纯获利益”呢?它的判断标准很简单,就是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只带给孩子好处,而不需要他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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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爷爷给的那一百万。爷爷把钱转给乐乐,这个行为对乐乐来说,是纯粹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得到”。他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后续的义务。这就是最典型的“纯获利益”行为。所以,乐乐接受这笔赠与,是完全有效的,不需要经过大伟和小美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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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舅公送的那套古籍。这套书虽然价值不菲,看起来也是个“好处”,但它不是“纯”的。舅公给这份礼物附加了一个条件——乐乐必须承担起“每年花费一万元进行专业保养”的义务。
这个保养义务,对于一个10岁的孩子来说,既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也是一种持续性的责任。这份赠与,就变成了“附义务的赠与”,而不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了。
因此,对于这份附义务的赠与,就要回到一般规定,即需要经过乐乐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父母大伟和小美的同意或追认。现在大伟和小美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乐乐当初对舅公的“点头”就是无效的。这份古籍的赠与合同不成立,乐乐自然也不需要承担保养的义务,但同时,他也不能获得这套古籍的所有权。
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时,考虑得非常周全。对于像爷爷和舅公这样的长辈来说,疼爱晚辈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也要明白,给孩子的礼物,最好是纯粹的。如果你真的想把一份带有“责任”的爱传下去,比如一份需要经营的家产或是一份需要维护的收藏,最好的方式是和孩子的父母,也就是他的监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约定。这样既能表达你的心意,也能避免给孩子带来他这个年龄无法承受的负担。
对于像大伟和小美这样的父母,则要清楚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职责。法律赋予了你们“否决权”,不是让你们去阻挠孩子获得正当的利益,而是让你们为孩子扮演一个“风险过滤器”的角色。当一份“礼物”的背后可能隐藏着不相称的义务或风险时,你们有责任也有权利站出来,为孩子把好这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