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而清醒时而糊涂”的人,他签的合同算数吗?|民法典千问千答 022
在前面的文章里,我们聊了法律上“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的你我他)、“限制行为能力人”(8到18岁的孩子)和“无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的小朋友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个划分,似乎已经很清晰了。
但现实生活,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中间地带”。比如,我们身边有些亲人,可能因为年事已高,或者患有一些疾病,他们的状态是“时而清醒,时而糊涂”。他们能自己买菜、做饭、和邻居聊天,看起来和正常人无异,但在处理一些复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大额金钱和复杂合同时,他们的理解力和判断力又明显跟不上。
那么,法律是如何看待这些处于“半清醒”状态的成年人呢?是把他们当作能为自己负全责的“正常人”,还是当作需要被完全保护的“无能力人”?当他们签下一份重要的合同时,这份合同,到底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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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的母亲今年七十岁,在几年前被诊断出有轻微的认知障碍。她的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但记忆力和对复杂事物的判断力明显下降,有时候很容易听信别人。大伟作为她唯一的儿子,每周都去看望她,并帮她处理家里的账单、保险等需要动脑筋的事情。
一天,一位自称是某银行理财经理的小丽,通过电话预约后,上门“拜访”大伟的母亲。小丽口若悬河,用一大堆诸如“资产配置”、“复利增长”、“独家渠道”等专业术语,向老人推销一款号称“保本高息”的私募理财产品。
在小丽令人眼花缭乱的图表和热情洋溢的讲解下,大伟的母亲被说得云里雾里,她只听懂了“存进去五十万,一年能多赚五万块”这句最有诱惑力的话,对于合同里密密麻麻的关于“投资风险”、“封闭期限”、“管理费用”等条款,则完全没有概念。在小丽“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催促和奉承下,老人觉得自己做了个很明智的决定,便拿出了自己一辈子的养老积蓄五十万元,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并签下了一份厚厚的合同。
几天后,大伟在帮母亲整理房间时,发现了这份合同。他一看之下,大惊失色。这是一款风险等级很高、连他自己都不会轻易购买的产品,完全不适合母亲的风险承受能力。他立刻联系小丽和银行,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本金。
银行的答复是:您母亲是成年人,她是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签署的合同,我们无法单方面解除。
那么,法律会支持银行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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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小丽的说法,在表面上似乎无懈可击。大伟的母亲确实是成年人,而且不像上一篇案例里那位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父亲,她还能正常生活和交流。那么,她签的字,分量到底有多重?这就需要我们理解民法典中,介于“完全”和“无”之间的第三种状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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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法律要创造出这么一个“中间地带”呢?这就要触及民事法律行为最核心的一个要素——意思表示。
通俗讲,“意思表示”就是你心里怎么想的,就怎么说出来、做出来,并且希望它产生法律效果。比如,你说“我愿意把这房子卖给你”,这就是一个意思表示。法律要保护的,是真实的、自由的、没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我们来看大伟的母亲。她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让她在买菜、聊天这些简单事情上,能够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面对一份充满专业术语、涉及巨大风险和复杂后果的五十万理财合同时,她的认知能力就跟不上了。她可能只看到了“高收益”的表象,却完全不能“辨认”出背后“高风险”的实质。她签字的那个“我愿意”,就不是一个建立在充分理解和真实判断基础上的意思表示。
正因为如此,法律就不能把她当作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对待,因为那对她不公平。但她又不像完全痴呆的老人那样什么都不懂,所以也不能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法律给了她一个最恰当的身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身份,就是对她的一种恰如其分的保护。
那么,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做的事情,法律效力如何呢?第二十二条规定,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所以,我们回到大伟母亲买理财的案子。购买五十万元的高风险理财产品,显然是一个重大的、超出她当时精神状况所能驾驭的法律行为。因此,这份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现在,作为监护人的大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那么这份理财合同就是无效的。大伟有权要求银行和小丽返还全部的五十万元本金。
当然,法律对她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第二十二条后半句也说了,她“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如果有人白送给大伟的母亲一千块钱,她道声谢收下了,这个行为就是“纯获利益”,完全有效。再比如,她去楼下超市买一斤鸡蛋、一把青菜,这种和她日常生活相适应的小额交易,也是有效的。法律既要保护她,又不能让她和社会完全脱节。
法律的智慧,不仅在于划出清晰的黑白界线,更在于对那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人们,给予了最细致的关怀。对于像大伟这样,家有“时而清醒时而糊涂”亲人的人来说,要明白,法律赋予了你“监护人”的角色,这既是责任也是权利。当亲人做出可能损害他们自身利益的重大决定时,你有权站出来说“不”。在日常生活中,多一份留心,尤其是在面对上门推销、投资理C这些事情时,帮助亲人把好关,是防止他们“养老钱”打水漂最有效的方法。
对于像理财销售小丽这样与社会各类人群打交道的从业者,则必须树立起合规经营的意识。面对老年客户或者其他看起来精神状态不太稳定的客户时,不能只为了业绩就进行高压推销。主动询问是否有家人陪同、清晰地提示风险、甚至建议对方与家人商议,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避免未来合同被认定无效、产生巨大业务风险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