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子”和聪明人,谁更有权利?|民法典千问千答 014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似乎生来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有的人天赋异禀,智力超群;有的人则可能因为先天的原因,心智上有所欠缺。有的人身强体壮,有的人则体弱多病。我们很自然地会认为,一个成年人比一个婴儿能力强,一个健康人比一个病人更有精力。

那么,这种在生理、心智、能力上的千差万别,会不会影响到他们在法律世界里的“地位”呢?法律在赋予我们权利的时候,会不会也“因人而异”,给聪明人、健康人更多的权利“指标”,而给那些在心智上有障碍的人更少的指标?要回答这个深刻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两位特殊继承人的故事。

大伟的伯父是一位颇为成功的商人,一生未婚,没有子女。他名下有两间价值相当的临街商铺,是他最主要的财产。在晚年,他立下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这两间商铺,由他最疼爱的两个侄子——小杰和小天,一人继承一间。

这两个侄子的情况却截然不同。小杰是大伟的弟弟,是个头脑精明、反应敏捷的在校大学生。而他的堂弟小天,则因先天原因,患有严重的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言语表达也存在困难,常年居住在专业的康复中心。

伯父去世后,当家人聚在一起商议如何执行遗嘱时,小杰提出了异议。他当着众人的面说:“伯父的心意我理解,但小天的情况大家都清楚。他连什么是‘财产’、什么是‘所有权’都无法理解,更不用说去管理一间商铺了。让他继承,他既守不住,也用不好。我认为,他根本不具备拥有和管理财产的实际能力,也就不应该继承。不如把两间商铺都过户到我名下,我保证,会用其中一间的租金来支付小天在康复中心的一切费用,让他一辈子衣食无忧。”

小杰的这番话,让在场的一些亲戚陷入了沉默。他的提议听起来似乎很“理性”,也很“现实”,好像确实是对小天“最好”的安排。那么,法律会支持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主张吗?

小杰的这番话,听起来似乎是站在现实角度考虑问题,甚至有点“为小天着想”的意思。一个连“你的”、“我的”都分不清的人,真的能成为百万商铺的主人吗?这个问题,就触及了民法中一个关于“人”的基本设定。《民法典》第十四条给出了斩钉截铁的回答。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要理解这条规定,我们必须分清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我们上一篇聊到的,从出生到死亡都拥有的、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通行证”。它回答的是“你有没有资格入场玩游戏”的问题。
  • 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一个人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去签订合同、买卖东西,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它回答的是“你能不能亲自上场打比赛”的问题。

《民法典》第十四条说的“一律平等”,指的就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这意味着,无论是天才大学生小杰,还是有智力障碍的小天,他们作为活生生的自然人,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是完全一样的。法律不会因为小天智力有缺陷,就认为他享有财产权的“资格”比小杰低一等。

小杰的论点,实际上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他说的“不能理解”、“不能管理”,描述的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小天确实因为智力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自己去独立地签订一份复杂的商铺租赁合同。但这并不影响他拥有这间商铺的资格,也就是他的民事权利能力。

那么,小天既然没有独立做事的能力,又要如何实现他继承商铺的权利呢?法律早就想好了办法:通过法定代理人来解决。小天的父母或者法院为他指定的其他监护人,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他来处理接受遗产、管理商铺、收取租金、签订租赁合同等事宜。这些租金收益,将作为小天的个人财产,专门用于他未来的生活、医疗和康复。

所以,小杰主张小天不具备继承资格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份遗嘱完全有效,小天依法有权继承其中一间商铺。小杰那套看似“为他好”的安排,实际上是试图剥夺小天最根本的财产权利,这在法律上是绝不允许的。

这个原则的意义非常深远。它意味着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一个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老人、一个因意外成为植物人的成年人,他们和我们任何一个健康的成年人在享有权利的“资格”上,都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权拥有自己的银行账户,有权接受别人的赠与,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只不过,这些权利需要由他们的监护人来代为行使而已。

法律的平等,首先体现在起跑线的平等。对于像小杰这样头脑清楚、能力强的人来说,需要理解,能力的大小,并不决定权利资格的高低。不能因为别人在智力或行为能力上有所欠缺,就去质疑甚至试图剥夺他们拥有财产、享受生活的根本资格。尊重和保护弱者的权利,恰恰是强者文明的体现。而对于像小天这样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来说,则要明白自己肩上的重任。法律赋予了你代为行使权利的权力,不是让你去支配他的财产,而是让你以他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去守护好那份本就属于他的权利和财产。这份守护,是法律的信任,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