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末位淘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基于法定的、明确的实体条件,而非企业内部竞争的相对结果。“末位淘汰”本质上是一种内部绩效排序管理工具,它反映的是员工在特定群体中的相对位置,而非其是否达到了法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绝对标准。将两者混为一谈,以排序末位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基本案情
被告王鹏于2005年入职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兴通讯”),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绩效考核分为S、A、C1、C2四个等级,并强制规定S、A、C三档的员额比例分别为20%、70%、10%。其中,C2等级原则上对应“不胜任工作”。
王鹏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三次半年期考核结果为C2。中兴通讯据此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且其间虽有一次转岗(从被解散的分销科转至华东区,但岗位仍为销售),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了与王鹏的劳动合同。
王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中兴通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兴通讯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兴通讯向王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償金。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观点
1.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充分、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该法定事实的存在。
2.强制比例的考核结果不等于法定的“不能胜任”。
中兴通讯的绩效管理办法中,强制规定了必须有10%的员工作为C级。这种基于“相对比较”而非“绝对标准”的考核方式,其结果只能说明该员工在团队中处于相对靠后的位置,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客观的、绝对的任职标准。一个在优秀团队中排名末位的人,其能力可能仍然符合甚至高于岗位要求。因此,仅凭强制比例下的“C2”考核结果,不足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3.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已履行“调岗或培训”的法定程序。
法院查明,王鹏的一次转岗是因其原在部门解散所致,并非因为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进行的调整。因此,中兴通讯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在认定员工不胜任后,需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前置程序。
4.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思考
1.“末位淘汰”是一种源自西方的绩效管理理念,其核心是通过强制排序,定期淘汰排名末位的员工,以激发整体活力和竞争压力。这种管理方式因其简单、“有效”而一度被许多企业推崇。但其合法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被否定。本指导案例以最高法的名义,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末位淘汰”作为一种内部管理工具可以存在,但其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2.如何合法解除“表现真的很差”的员工?
末位淘汰行不通,不代表用人单位对表现差的员工束手无策。法律早已为合法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设计了一套严谨的、人性化的“三步走”程序,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
第一步: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这是基础。用人单位必须拿出客观证据,证明员工无法完成其岗位职责。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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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 必须有书面的、合理的、已向员工公示的岗位要求和KPI。 -
客观的考核记录: 不能是主观评价,而应是基于上述标准的、有数据支撑的、多次的、正式的绩效评估结果。 -
正式的警示与沟通: 在考核不达标后,应与员工进行正式沟通,指出其不胜任的具体表现,并给出改进要求和期限。所有这些都应有书面记录。
第二步:提供“培训或调岗”。
在证明第一步后,不能直接解雇。法律要求给予员工改进机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或将其调整到另一个其能力可能胜任的岗位。此过程同样需要书面记录。
第三步:证明“仍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进行新一轮的考核。如果证据显示,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无论是原岗位还是新岗位),此时,用人单位才获得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从“相对差”到“绝对不合格”的证明。
本案的核心法理在于,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不因“相对差”而被淘汰的权利,但并不保护“绝对不合格”的员工。用人单位的挑战,就在于如何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扎实的证据链,将一名员工从主观感受上的“表现差”,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胜任工作”。
4.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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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先行: 建立完善、量化、公平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确保所有员工签字确认知晓。 -
过程留痕: 对员工的每一次绩效评估、每一次辅导沟通、每一次书面警告、每一次培训调岗,都必须留下规范的书面记录。在劳动争议中,证据为王。 -
程序合法: 严格遵守“三步走”程序,切不可图省事,将“末位”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否则必将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