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过的“新车”,构成消费欺诈,适用 3 倍惩罚性赔偿
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鸿沟。诚信经营的核心要求,便是经营者负有主动、全面、真实地披露商品关键信息的义务。当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故意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大瑕疵(如车辆维修史),并以“全新”之名义进行销售时,其行为已超越普通瑕疵担保的范畴,构成了旨在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欺诈行为,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张莉从被告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景程轿车。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
购车后仅两个多月,张莉在对车辆进行保养时意外发现,该车在她购买之前,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一次较为重大的维修,项目包括多个部位的钣金、喷漆,并更换了油箱门、叶子板灯等配件。
合力华通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车辆确因运输途中划伤而进行过维修。但其辩称,已在销售时将此事明确告知张莉,并因此给予了大幅价格优惠(从定价15.19万元优惠至13.8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一份有张莉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其备注栏中手写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的字样。
张莉承认签字属实,但坚决否认签字时备注栏中有该行手写字样,并指出该验收单由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自己手中并无副本。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莉的诉讼请求,认定合力华通公司构成欺诈,判令:撤销合同、退还车辆、退还购车款及相关税费,并另行双倍赔偿张莉购车款13.8万元(依据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规定,现为“退一赔三”)。合力华通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1.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首先认定,张莉为生活需要购买自用汽车,属于消费者。因此,本案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律适用前提。
2.争议焦点在于经销商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双方合同约定交付的是“新车”,而实际交付的是“维修车”,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案件的核心争议变为:经销商是否在销售前就车辆的维修史向消费者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 在此类争议中,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即经销商)负有举证责任。
3.经销商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法院对经销商的抗辩及证据不予采信: 价格优惠不能反推已告知瑕疵。 降价是常见的促销手段,不能当然地推断出降价的原因就是因为车辆存在瑕疵且消费者已知情。 单方持有的《验收单》证明力不足。 该份作为关键证据的验收单,由经销商单方持有,消费者手中没有留存,这为事后添加内容提供了可能。 加之消费者对备注内容不予认可,法院认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经销商履行了告知义务。
4.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思考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与普通的合同违约不同,欺诈的核心在于经营者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信息为虚假或足以误导消费者,却依然为之,以促成交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此设立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旧法为“退一赔一”,现行法为“退一赔三”),旨在严惩欺诈,净化市场。
2.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是消费欺诈的典型,其行为完美符合欺诈的四个法律构成要件:
(1)欺诈的故意:经销商明知车辆是维修过的“瑕疵车”,却在合同中承诺是“新车”,其主观上具有通过隐瞒真相来促成交易的意图。
(2)欺诈的行为: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的重大维修史这一关键信息进行了积极的隐瞒。 其所谓已告知的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法律上即可认定其“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成立。
(3)消费者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张莉正是基于对车辆是“全新、无瑕疵”的信任,才作出了购买决定。如果她事先知晓车辆曾有重大维修,根据人之常情,她极大概率不会以新车的价格购买,甚至可能放弃购买。
(4)错误认识与购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莉支付车款的行为,正是其“我买的是一台全新车”这一错误认识的直接结果。
这四个要件环环相扣,清晰地勾勒出经销商的行为并非简单的瑕疵未告知,而是一个完整的、旨在误导消费者的欺诈链条。
3.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与举证责任。
本案给所有经营者敲响警钟:在涉及商品重大瑕疵时,经营者负有主动、明确的告知义务。当发生争议时,证明“我已告知且消费者已同意”的责任完全在于经营者一方。一份由自己单方持有、消费者没有副本、关键信息为手写的单据,在法庭上极易被认定为证明力不足。最稳妥的方式,是将此类重要信息明确写入销售合同正本,由消费者逐项签字确认,并确保消费者持有内容完全相同的合同副本。
4.“新车”的法律内涵。
消费者语境下的“新车”,并不仅仅指“未上牌”或“里程数低”。 它更深层的含义是,该车处于出厂时的完好状态,未经过除常规售前检测(PDI)外的任何维修或配件更换。 任何足以影响车辆价值、性能或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维修历史,都构成与“新车”承诺相悖的重大瑕疵。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