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再审改判后,已发生的超期羁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

一、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胡某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7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胡某不服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市中级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胡某提出申诉。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莆田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一、二审裁判;二、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 该再审判决认定,原判认定胡某构成诈骗罪正确,但其中认定胡某参与诈骗朱某某23000元的事实缺乏依据;同时,原判认定胡某参与抢劫陈某93000元的相关事实亦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判抢劫罪不成立。 再审判决认定的诈骗罪事实仅涉及骗取林某某7500元。

胡某于2018年10月15日(再审判决作出当日)被释放。 其基于原判决实际被监禁的期限为2202天,而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仅为六个月(约182天)。 胡某遂向赔偿义务机关莆田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莆田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胡某人身自由赔偿金494130.16元(按超期监禁1564天计算,每日315.9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胡某对赔偿数额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胡某因原判部分罪名不成立以及原判同一罪名中部分犯罪事实被错误认定,导致其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六个月刑期的时间应为2020天。 该会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莆田市中级法院赔偿决定中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数额;维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驳回其他赔偿请求的决定;由莆田市中级法院支付胡某人身自由赔偿金700435元(按超期监禁2020天计算,每日346.75元),两项共计750435元。

二、裁判理由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计算因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及同一罪名下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所导致的超期监禁赔偿。

1.法律依据的梳理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2.超期监禁时间的正确计算。

本案中,原判决认定赔偿请求人胡某犯有诈骗罪和抢劫罪,并进行数罪并罚。 莆田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胡某仅构成诈骗罪。 对于原判决中的抢劫罪被撤销所涉及的超期监禁赔偿问题,适用《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是明确的。 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胡某虽经再审改判后仍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再审刑事判决已确认原判决中认定胡某参与诈骗朱某某23000元的相关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撤销;而最终认定有罪的诈骗部分仅涉及金额7500元。 这意味着,原判决不仅存在整个抢劫罪名的错误认定,在诈骗罪的认定上也存在主要犯罪事实的错误。由于原判决认定的大部分诈骗事实被撤销,直接导致了诈骗罪的量刑也从原判的一年九个月大幅度减轻至再审判决的六个月。 因此,在计算胡某被超期监禁的总时间时,不能仅仅考虑因抢劫罪不成立所对应的刑期部分,还应当参照《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的精神,将因诈骗罪部分主要犯罪事实被撤销,从而导致胡某在该罪名下也被超期监禁的时间一并计入。 莆田市中级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中,仅以胡某抢劫罪不成立为基础计算超期监禁时间为1564天,未充分考虑诈骗罪主要事实改变对刑期的影响,该计算方法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胡某因原判决错误定罪(抢劫罪)以及错误认定主要犯罪事实(诈骗罪中的大部分事实)所导致的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刑事判决最终确定刑期的时间,应当为2020天。

3.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的适用。

《刑事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赔偿决定中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适用规则,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以及“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2019年6月4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原赔偿决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 而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并因原赔偿决定认定的监禁期限有误而改变原赔偿决定中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时,该赔偿金标准已调整为每日346.75元。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改变原赔偿决定时,正确适用了其新作出决定时的赔偿金标准。 据此,莆田市中级法院应当支付胡某人身自由赔偿金700435元。

三、实务思考

1.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在原判决认定的部分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程序被改判为不成立,从而导致实际服刑期限超出了再审判决最终确定的刑期时,即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明确揭示,不仅是整个罪名被宣告无罪或不成立可以获得赔偿,即使是原判决认定的同一罪名下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后续的再审判决所否定,进而导致该罪名的刑期被大幅度缩减,也应当参照数罪并罚案件中部分罪名不成立的规定精神,对因此产生的超期监禁部分主张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在申请时,应仔细核对原判决的服刑期限与再审判决最终确定的应服刑期限,准确计算超期羁押的总天数,并关注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应适用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2.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作出原错误生效裁判的法院或主持再审并作出改判的法院)而言,在处理此类因再审改判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时,对于超期监禁时间的计算必须做到准确、全面,充分体现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不能仅仅考虑那些被完全宣告无罪或整个罪名被认定为不成立的部分,还必须审慎评估原判决认定的同一罪名下的犯罪事实因再审改判不成立而导致刑期显著缩短的情形。 本案的裁判要点强调了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此类“部分无罪”或“部分主要事实不成立”所导致的超期监禁问题,这对赔偿义务机关正确、完整地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至关重要。

3.关于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适用,体现了国家赔偿中“就近就高”和及时填补损害的原则。

在确定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时,若复议机关或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因原赔偿决定存在错误(如本案中因超期羁押天数认定错误、赔偿标准适用错误而改变赔偿总额)而重新作出赔偿决定,那么就应当适用其“新作出决定时”上一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这意味着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具有一定的动态性,最终赔偿金额可能会因作出最终有效赔偿决定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均应注意此规则,以确保赔偿计算的准确性。

相关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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