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踢皮球”的诉讼:被告搬家后,案件也跟着搬家吗?| 管辖恒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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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一个案子最耗费心神的,不是事实有多复杂,而是程序上的反复折腾。不久前,人民法院案例库里更新的一则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1-2-001-001),就上演了这么一出“程序漂流记”。

故事的主角叫杜某,他与一家旅行社发生健康权纠纷,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这本该是一场再普通不过的侵权诉讼。立案时,这家旅行社的注册地址在上海静安区,杜某便顺理成章地向静安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切都显得顺理成章。

然而,就在案件开庭前,一个细微却关键的变化发生了——被告旅行社,把自己的注册地改了,从静安区“搬”到了奉贤区。

对于原告杜某来说,这或许只是被告公司的一个经营决策。但对于静安法院来说,这却成了一个“卸下包袱”的契机。很快,静安法院便作出裁定,认为既然被告住所地这个最主要的管辖连接点已经不在本区,且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也与本区无关,那么这个案子理应由新的被告所在地,也就是奉贤法院来审理。于是,案卷被打包送往了奉贤。

可以想见,当奉贤法院收到这份来自静安的“快递”时,心情并不会多愉快。平白无故多了一桩案子,且起诉时与本院并无瓜葛。于是,一场围绕着这个“烫手山芋”的程序拉锯战开始了。奉贤法院拒绝接收,并将皮球踢给了上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市一中院面对这个基层法院间的争议,或许也感到些许棘手,并未直接拍板,而是选择继续上报。最终,这个本不复杂的民事案件,竟被摆上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桌。

高院的裁定最终一锤定音:裁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静安法院继续审理。

这场小小的程序风波,最终由上海高院出面平息,其背后所倚仗的,正是民事诉讼中一条定海神针般的规则——“管辖恒定原则”。

这个原则听起来有些学术化,但它要解决的问题却非常实际:不能让诉讼程序像浮萍一样,因为一些诉讼中发生的变化而四处漂泊。它的核心逻辑是,确定一个法院对一个案子有没有管辖权,关键要看原告按下“起诉”按钮的那一刻。只要在那个瞬间,法院是有权管辖的,那么这扇司法的大门就已经为你打开,并且一般不会再关上。后续被告搬个家、改个地址,都不应该影响最初已经依法固定的管辖权。

这背后是对司法效率和当事人诉讼信赖的深刻考量。试想,如果规则不是这样,会发生什么?一个被告完全可以在被起诉后,通过不断变更住所地的方式,恶意地拖延诉讼,或者“挑选”一个它认为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那样一来,原告将被卷入无休止的程序空转中,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就无从谈起。

当然,深究下去,这个原则也并非完全不看情况。它的适用前提是,起诉时那个用来建立管辖的理由,必须是真实、牢固的,是基于案件最核心的法律关系。如果有人想钻空子,比如为了在A地法院起诉,故意拉上一个跟案子本身没多大关系、但户口恰好在A地的朋友当共同被告,那么这种建立在虚假或脆弱关系上的管辖连接点,从一开始就是站不住脚的,自然也谈不上什么“恒定”。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事由影响其行使管辖权。但是,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受理法院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是其中之一的被告住所地,原告撤回对该被告起诉的除外。

入库编号:2025-01-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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