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空子”占便宜,法律允许吗?| 民法典千问千答 007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关于“诚实”的考验。比如,去小卖部买东西,老板多找了你十块钱,你是会主动退还,还是会揣着一丝窃喜默默离开?这种日常的道德抉择,反映了我们内心的价值标尺。而当这种考验从生活小事上升到真金白银的商业合同时,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
如果一份白纸黑字的合同因为市场的风云突变,让其中一方有了“钻空子”就能大赚一笔的机会,他会如何选择?是信守当初的承诺,还是会用一些“聪明”的手段来为自己牟利?这种“耍滑头”“钻空-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被看待的?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木材买卖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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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家具厂,生产需要一种特定的进口橡木作为原料。为了保证稳定的供应,他与木材供应商老王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老王每个月向大伟的工厂供应10吨橡木,价格为每吨5000元,这个价格是当时的市场公允价。为了锁定利润并确保能稳定履约,老王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利用自己的渠道优势,一次性采购了足够供应大伟一整年的橡木库存,成本早已锁定。
合同平稳履行了三个月。可谁也没想到,第四个月,主要的橡木出口国因为一场罕见的森林大火和后续的政策收紧,导致国际市场上的橡木价格一夜之间飙升到了每吨15000元。
老王看着飞涨的行情,心里开始打起了小算盘。他意识到,如果继续按照合同价5000元一吨卖给大伟,就意味着每卖一吨,自己就“亏”了一万元的潜在利润。直接撕毁合同说不卖了?那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不划算。于是,老王想出了一个“聪明”的办法。
他开始以各种理由消极供货。今天说“物流紧张,车派不出去”,明天说“港口清关慢,货还没到”,下周又说“上游配额少,我这儿也缺货”。总之,原本每月应供应10吨的量,他这个月只零零散散地送来了1吨。面对大伟的催促,老王两手一摊,说:“你看,合同上又没写我哪天必须送到,我这不是也在履行合同,给你送货了吗?只是慢了点而已。”
老王的行为,让大伟的工厂因原料短缺几近停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他手握有效合同,却拿不到足量的木材,面对老王这种“耍无赖”式的履约,大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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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行为,可以说是非常“精明”。他没有公然违约,而是利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带,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试图逼迫大伟要么接受涨价,要么自己知难而退,从而让自己能将木材高价卖给别人。这种“钻空子”的行为,正是法律所要打击的。而法律的武器,就是民法中一条极为重要、甚至被许多学者誉为民法“帝王条款”的原则——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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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条原则直击要点,要求所有参与民事活动的人,都必须怀着诚实守信的内心,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1.“秉持诚实”:不说谎,不使诈,不隐瞒。
诚实,是诚信最基本的要求。在合同履行中,它意味着双方都有及时沟通、告知实情的义务。在咱们这个案子里,老王所谓的“物流紧张”“货源不足”更是无稽之谈,因为他仓库里就存放着当初为了履行这份合同而低价采购的、足够供应全年的橡木。他隐瞒了自己早有充足库存的事实,用欺骗性的说辞来拖延履约,这就违背了“秉持诚实”的要求。
2.“恪守承诺”:不仅要遵守合同的“字面”,更要尊重合同的“精神”。
这是诚信原则最核心的威力所在。恪守承诺,不仅仅是履行合同上白纸黑字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根本目的。
我们回到大伟和老王的合同。他们签订一年期固定价格的月度供货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大伟工厂在一年内能够获得“稳定、持续、足量”的原料供应,同时让老王锁定一个长期稳定的销售渠道。这才是这份合同的“精神”和“灵魂”。
老王手握着专门为大伟准备的、成本早已锁定的低价木材,却宁愿让其躺在仓库里,也要去追逐市场上的暴利,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双方订立合同时“保障稳定供应”这一核心目的最彻底的背叛。他虽然每个月还送一点货,字面上看似乎没有完全停止“供应”,但他通过恶意减少供货量的行为,已经完全破坏了合同的“精神”,是对“恪守承诺”的公然违背。
所以,在法律上,诚信原则为合同附加了一种默示的义务,即“忠诚老实、信用可靠”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用“钻空子”的方式,去破坏对方合同目的的实现。
那么,面对老王的不诚信行为,大伟能怎么办?
诚信原则赋予了法官裁量的权力,来纠正这种不公平。大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诚信原则,认定老王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法院可能会做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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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强制履行:命令老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从他早已备好的库存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10吨、每吨5000元的价格,向大伟足额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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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赔偿损失:如果老王拒不履行,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失,他需要赔偿大伟的一切经济损失。这包括大伟为了维持生产,不得不去市场上以15000元一吨的高价购买替代木材所多付出的差价。
我们不妨再想一下,诚信原则是不是只约束像老王这样的卖方呢?当然不是。它是一条双行道。如果市场行情不是暴涨而是暴跌,木材价格从5000元跌到了1000元,那么诚信原则同样会约束大伟,他必须信守承诺,继续以5000元的价格从老王那里进货,而不能恶意地找各种“质量瑕疵”的借口来拒收货物。
总之,诚信原则就是法律为市场交易和民事交往划定的一条道德和行为的底线。它告诉所有参与者,民事活动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游戏,更是一种相互信赖的社会关系。当一个“聪明人”试图利用规则的漏洞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时,诚信原则就会站出来,以法律的名义告诉他:此路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