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巨无霸和小虾米谁说了算?| 民法典千问千答 00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有一种感觉,就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当我们和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机构打交道时,总会担心自己处于弱势,对方会不会“店大欺客”,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那么,在法律眼中,是不是也分“三六九等”,会“看人下菜碟”呢?为了说明白这个问题,咱们来看一个“小虾米”状告“巨无霸”的故事。

大伟是个勤劳的果农,经过多年培育,他种出了一种口感极佳的桃子。当地一家小有名气的饮料厂看中了他的桃子,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采购合同,约定每年以固定价格收购大伟果园产出的所有桃子。

合作的第一年,饮料厂推出的桃汁大受欢迎,成了爆款。到了第二年,一家全国知名的饮料巨头“天甜集团”直接把这家小饮料厂给收购了。天甜集团的采购负责人看了看与大伟签订的合同,觉得价格太高了,便想压压价。他们自恃家大业大,派人通知大伟,单方面要求将收购价格降低30%,否则就终止合作。

大伟拿着白纸黑字的合同,又气又急,一介普通果农,他该如何与这个庞大的商业帝国抗衡?

在很多人看来,大伟这种个人跟大集团打官司,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民法典》给了大伟最坚实的底气。这个底气,就来自于第四条的庄严宣告: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这条规定是民法典的基石之一,它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一旦进入到“民事活动”这个场子里,无论是谁,都要摘掉自己所有的社会身份标签。

无论是世界500强公司,还是路边的水果摊主;无论是亿万富翁,还是普通的工薪族;只要你们是在进行签订合同、买卖商品、租赁房屋等民事活动,你们在法律天平上的重量,就是完全一样的。法律不看你的身份、财富和地位,只看你在这次活动中的具体行为。

我们再回到案例中:

  • 场外地位不平等:毫无疑问,果农大伟和“天甜集团”在经济实力、社会资源、法务团队等各个方面,都是极度不平等的。

  • 场内地位一律平等:但是,当他们签订了那份采购合同,进入了“合同”这个民事活动后,他们的法律地位就“一律平等”了。在法官眼里,他们不再是“果农”和“商业巨头”,而只是合同上平等的甲方和乙方。

法官要做的,不是去比较谁的规模大、谁的律师更厉害,而是去判断谁遵守了合同约定,谁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天甜集团因为收购了小厂,就要继承之前签订的合同,单方面降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违约。大伟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天甜集团继续履行合同。

这和我们之前聊的第二条“平等主体”有什么不同呢?

第二条是设定一个“准入门槛”,告诉我们民法管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比如不管行政管理关系)。而第四条是更进一步的宣告,它强调只要你进入了这个“门槛”,在这个场子里,无论你在场外多么“不平等”,你的法律地位就一律平等。

这一条,是所有普通人、小微企业敢于和强者“掰手腕”的底气所在。它告诉我们,在《民法典》的世界里,没有永远的强者,只有永恒的规则。只要你手握契约、占着法理,那无论你的对手是谁,法律都会为你撑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