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从“普通债权”到“优先工资”的“变身术”:检察机关如何识破并终结“虚假劳动仲裁”?
在法律的天平上,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被置于一个特殊且优先保护的位置。无论是在企业清算、破产还是在普通执行程序中,“工资优先”都是一项闪耀着民生温度的法律原则。它旨在确保辛勤付出的劳动者能够优先获得其赖以生存的血汗钱。然而,也正是这份“优先权”的特殊价值,使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普通债权人所觊觎,他们试图通过伪造劳动关系,将自己的普通债权“包装”成优先受偿的工资债权,从而在有限的执行财产分配中“插队”抢先。这便是“检例第55号”所揭示的一种新型且极具危害性的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本案的查办过程,不仅精准地打击了这种滥用优先权的行为,也为各类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
一场“无中生有”的讨薪:普通债权到优先债权的“变身术”
本案的核心,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变身术”。其策划者王某兴,本是甲茶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贵的个人债权人,其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在甲茶叶公司因资不抵债、资产被法院拍卖的情况下,若按正常的清偿顺序,王某兴的债权受偿希望渺茫。于是,一场旨在“鲤鱼跳龙门”的阴谋开始了。
(1)第一步:合谋串通,虚构“员工”身份。王某兴与甲茶叶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福(原债务人之子)合谋,利用其亲属、同乡等关系,凭空捏造出一个由13人组成的“员工”队伍,并编造了拖欠这13人工资款共计四十余万元的虚假事实。
(2)第二步:借力仲裁,伪造“优先”债权。他们没有选择诉讼,而是走向了劳动仲裁。这一选择极其“精明”,因为劳动仲裁程序相对快捷,且在某些情况下审查可能不甚严格。更关键的是,他们找到了一个“内应”——与其中一名虚假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仲裁员曾某明。在曾某明的“保驾护航”下,一份确认“拖欠工资”事实的《仲裁调解书》被迅速作出。至此,一笔普通的个人借款,就成功“变身”为了一笔受法律优先保护的“劳动报酬”债权。
(3)第三步:申请执行,意图“插队”分配。手握这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王某兴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从甲茶叶公司的资产拍卖款中“优先”支付这笔“工资”。如果不是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这笔虚假的“优先债权”就将成功插队,严重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的“显微镜”:于无声处听惊雷
这场看似天衣无缝的骗局,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显微镜”下现出了原形。检察人员在专项执行监督活动中,首先表现出了高度的职业敏感性:一家早已停产多年的公司,为何会突然冒出十多名“员工”来讨薪?这个“反常”的现象,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随后的调查核实工作,展现了检察机关严谨细致的作风。通过查询户籍信息,证实了13名“员工”之间紧密的亲属关系;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揭示了主张“被欠薪”的王某兴本人一直在外地经营自己的公司,其在涉案公司“工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对其中部分“员工”的直接调查询问,以及最终对核心当事人王某福的政策攻心,彻底揭开了这起虚假劳动仲裁的全部内幕。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检察机关的监督打击展现了系统性:首先建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实现了“釜底抽薪”;随后建议人民法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最终,这场闹剧的三名主要参与者——债权人王某兴、债务人代表王某福以及仲裁员曾某明,均因其行为触犯刑法,分别以虚假诉讼罪和枉法仲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实务意义:当事人如何运用与防范
本案的查处,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成功履职,更对所有参与民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了极其生动和深刻的实务指引。它不再是写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手册”,而是与每一位市场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
(1)对于其他真实债权人(本案中的“受害人”)而言:
本案是一个重要的维权“教科书”。当您作为一家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在等待执行款分配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突然冒出大量所谓“职工工资”或“工程款”等优先债权,特别是针对那些早已停产或经营异常的公司时,您应当立刻警觉起来。您可以效仿本案,主动去核查这些“新晋”债权人的身份背景(例如,他们是否是公司股东或管理层的亲属),并及时将您的怀疑和线索,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或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检例第55号”的存在,意味着您的举报会得到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去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从而保护您本应获得的合法清偿份额不被他人以非法手段侵占。
(2)对于债务人及其管理者(本案中的“串通者”)而言:
本案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当您的企业陷入债务困境时,可能会有债权人利诱您,希望通过“合作”制造虚假诉讼的方式,使其债权获得“优先”清偿。请务必拒绝这种“合作”。本案中,甲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福,因配合他人进行虚假仲裁,最终被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判刑。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为了帮助个别债权人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更会将自己送入囹圄。作为企业管理者,您唯一的正确选择,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有序地依法清偿所有债务。
(3)对于意图虚构优先债权的普通债权人(本案中的“策划者”)而言:
本案是一个清晰的“风险提示”。它以最直接的方式告诉您,企图通过伪造劳动关系等方式,将普通债权“包装”成优先受偿债权的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或“钻法律空子”,而是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严重刑事犯罪。本案中的王某兴,不仅“讨薪”不成,最终还身陷囹圄,教训惨痛。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这类行为的监督与审查日益严格,通过查询工商、户籍、社保等公开信息,以及对资金流向的追踪,虚假的劳动关系很容易被识破。切勿为了“插队”受偿的侥幸,而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