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三条:人身、财产,权利与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规范民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开篇伊始就确立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地位和受保护的权益范围。其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条法律看似直白,但其中蕴含的法律理念和保护逻辑却值得细细品味。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为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前面未加“合法”二字,而后面的“权益”却用了“其他合法权益”的表述?要理解这一点,或许我们可以先从“人身”和“财产”这两个词语本身的意思谈起。
词语的源头:人身与财产
“人身”一词,从字面意义上看,指的是人的身体,进而引申为一个完整的个体,一个活生生的“人”。它承载着个体的生命、健康、尊严和自由。当我们谈论“人身”时,脑海中浮现的是一个具有独立意识和存在价值的个人,是一个不可替代、不容侵犯的主体。这种词义本身就蕴含着一种个体性和不可剥夺性的原始感知。
而“财产”一词,则指向与人相对的、人身以外的外部世界中的物质财富和经济资源。“财”意味着财富、财物,“产”则指生产、产业、资产。将二者结合,便构成了我们对一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对象的总称。财产反映的是人与物,以及人与人之间因物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其核心在于价值和可支配性。
从词源上看,“人身”关乎生命的载体和个体的存在本身,是内在的、与生俱来的;而“财产”关乎外在的物质财富和经济联系,是向外的、可通过社会活动获取或失去的。这种根本性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也预示了法律在保护与调整这两类对象时,可能采取的不同逻辑和侧重点。
从词义到法律:权利与权益的构建
正是基于“人身”和“财产”所代表的个体存在和经济基础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法律将与它们相关的、能够为民事主体带来利益并赋予其支配力量的法律地位,上升为权利。
什么是权利呢?在法律语境下,权利是法律明确赋予民事主体的、能够以自己的意志为特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上的资格或力量。这种资格或力量带有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具有明确的边界和排他性。例如,基于您的“人身”,法律赋予您生命权、健康权;基于您的“财产”,法律赋予您所有权、债权。
而权益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既包含由权利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也包括那些尚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权利,但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受保护的正当利益。权益更强调利益的享有本身,其范围通常大于权利。
进而,我们可以区分合法权益和非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它包括了法定权利所包含的利益,也包括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非法权益则是指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或其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利益,这类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面临追缴和制裁。
《民法典》第三条:为何如此表述?
理解了“人身”、“财产”的基本词义以及“权利”与“权益”的法律概念,我们再来看《民法典》第三条的表述,就会更加清晰。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之所以没有加上“合法”二字,恰恰是因为它们是法律基于“人身”和“财产”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要素,直接确认并予以绝对保护的核心权利类型。它们的合法性是由立法本身所赋予的,是法律保护的起点和基石。在法律看来,合法的生命、合法的身体、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本身就是受保护的对象,无需额外强调“合法”来限定。如果在这些基础权利前加上“合法”,反而可能产生歧义,仿佛存在“非法的人身权利”或“非法的财产权利”一样,这与法律保护的基本逻辑是不符的。
而“……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中的“其他”和“合法”则具有补充和限定的作用。
“其他”表明,除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大类最核心、最基础的权利之外,民事主体还享有其他多种多样的、同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权益。这些“其他”权利可能是在特定领域(如知识产权)或特定关系中(如身份权)产生的,也可能是一些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并被法律认可的新型权益。
“合法”则是对这些“其他”权益的明确限定。它强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的利益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一限定排除了非法利益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确保了法律资源的有效分配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因此,《民法典》第三条的表述,通过对不同类型权益使用不同的修饰语,精准地划分了法律保护的层次和范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最基本的权利,获得基础性的、不言而喻的保护;而其他形式的权益,则需通过“合法”的检验,才能进入法律保护的视野。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核心区别再审视
从词义到法律,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根本差异也体现在其核心内涵和法律特征上。
人身权利的核心在于维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其客体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各种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身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可转让、放弃或继承。对其侵害往往造成精神或身体的损害,法律救济方式除金钱赔偿外,更注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非财产性方式。人身权利是法律对“人”这一主体本身的终极关怀体现。
财产权利的核心在于对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的支配与利用。其客体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物、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通常具有较强的流转性,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移。对其侵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法律救济方式也主要围绕恢复财产原状或通过金钱进行等价补偿展开。财产权利是法律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财富流转和积累的制度基础。
简而言之,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人身权利围绕“人本身”,是人格尊严的体现,侧重非财产性保护;财产权利围绕“人的财物”,是经济利益的体现,侧重财产性保护。这种区别根植于“人身”和“财产”这两个词语所代表的不同社会意义和价值。
拓展视野:基础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除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大基石,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还享有多种多样的其他权利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或基于特定法律规定,或随着社会发展而涌现,共同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民事权利图谱。
例如,知识产权作为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包含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的专利权等,这类权利既有体现人身依附性的部分(如署名权),也有重要的财产性价值。
身份权则源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基于继承产生的继承权等,这些权利维护着重要的社会伦理秩序和家庭关系稳定。
此外,还有在特定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消费者权利;在环境法律中体现的环境权益;以及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日益凸显的数据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等等。
这些“其他合法权益”是对民法典第三条核心权利的补充和扩展,它们使得法律对民事活动的调整和保护能够更全面、更细致地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回望《民法典》第三条,我们不仅看到法律对人身和财产的坚实保护,也理解了“其他合法权益”所蕴含的开放与限定的智慧。从“人身”与“财产”的朴素词义出发,到法律赋予的庄严权利,再到不断丰富的权益形态,这一切共同构建了现代民法对民事主体权利和利益的全面保障体系。理解这些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认识自身在法律下的地位、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