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了老年痴呆,他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民法典千问千答 021

在前面的几篇文章里,我们反复聊到,法律是以“年龄”作为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比如,8岁和18岁,就是两道非常重要的分界线。这似乎给了我们一个印象:只要一个人年满了十八周岁,成为了成年人,那他就得为自己签下的每一个字、做出的每一个决定负全部的责任。

但现实生活远比单纯的年龄划分要复杂。如果一个成年人,因为患上了严重的疾病,比如老年痴呆症,或者因为其他意外,导致他的心智退回到了孩童状态,甚至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那法律还会固执地认为他是个“完全的成年人”吗?当他糊里糊涂地把自己的房子送给别人时,这份“赠与”还算数吗?

大伟的父亲今年75岁,不幸患上了比较严重的老年痴呆症(阿尔兹海默症)。老人家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清醒时还能和大伟聊聊家常,但糊涂起来,常常连自己唯一的儿子大伟都不认识,更记不清自己名下还有一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作为父亲唯一的监护人,大伟一直悉心照料着他。

同小区有个邻居的儿子小王,知道大伟父亲的病情。他看中了老人的这套房子,便动起了歪脑筋。一天,他瞅准大伟外出买菜的空档,拿着一份预先打印好的“房屋赠与合同”找到了大伟的父亲。

小王哄骗当时正处在糊涂状态的老人说:“大爷,您看您儿子那么辛苦,您在这上面按个手印,我就给您一笔钱,让他天天给您买好吃的。”老人根本没听懂合同是什么,以为是在领什么福利,便稀里糊涂地在赠与合同上按下了手印。这份合同,赫然写着将老人名下唯一的房产,“自愿”赠与给小王。

小王拿着这份有老人亲笔手印的合同,没过几天就找上门来,要求大伟一家搬走,并声称这套房子已经是他的了,是老人“自愿”送给他的。

大伟既震惊又愤怒。他知道父亲当时肯定是在不清醒的状态下签的字。但是,白纸黑字,红手印,合同看起来“货真价实”。父亲毕竟是个成年人,他亲手“送”出去的房子,在法律上还能要回来吗?

小王的这个行为,可以说是趁人之危,利用老人的病情占了个天大的便宜。但从表面上看,赠与合同有大伟父亲的亲笔手印,形式上似乎是完备的。那么,法律会保护这样一份在当事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吗?《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正是保护这类特殊成年人的“守护神”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条规定告诉我们,法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能力”时,年龄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标准——精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成年人,如果因为精神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或者智力障碍(比如像本案中大伟父亲这样的重度痴呆),已经到了完全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程度,那么法律就不再把他当作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我们回到大伟父亲的案子。他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常常连亲人都认不出,更不用说理解一份复杂的“房屋赠与合同”意味着什么了。他把自己的房子送给小王,这个行为的后果就是让自己无家可归。在法律上,他当时的状况,就完全符合“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特征。

因此,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伟的父亲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像我们之前聊的8岁以下的小朋友一样,他自己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他的所有法律行为,都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监护人大伟)来代理实施。

所以,大伟父亲在神志不清时,和小王签订的那份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自始无效的。即使有他的亲笔手印,这份合同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大伟完全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这份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小王将房产返还。小王想利用老人的病情来侵占财产的企图,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这条规定,还细心地考虑到了另一种情况。第二款说,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也存在同样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状况,那么同样适用这个规定,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进一步体现了法律以当事人的实际精神状态为判断核心,而不是在年龄上简单地“一刀切”。

法律对人的保护,是贯穿一生的,它既保护年幼的我们,也守护年迈的、或因疾病而脆弱的我们。对于像大伟这样家有失能亲人的人来说,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在必要的时候,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比如向法院申请宣告亲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来为亲人建立一道法律“防火墙”。这并不是对亲人的不敬,恰恰相反,这是用法律的武器,为他们抵御外界的风险和恶意,守护他们最后的安宁和财产,是为人子女或亲属最重要的一份责任。

对于像小王这样企图趁人之危、钻法律空子的人,则要明白,法律不看表面看实质。任何利用他人心智不清醒而获取的不当利益,都建立在流沙之上,看似占了便宜,实则随时可能被法律的浪潮冲垮。靠算计得来的财富,终究守不住。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