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我做主,法律为何要力挺“自愿”?| 民法典千问千答 005

在我们的社会交往中,从国家的宏大叙事到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建立在一系列复杂而精妙的规则之上。其中,法律以其独特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为社会秩序提供了最坚实的保障。当我们深入探究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时,会发现一系列指导我们行为的基本原则,它们如同这部法典的龙骨,支撑起整个民事法律的大厦。今天,我们要探讨的,便是其中极具光辉、与我们每个人的自由意志息息相关的一条——自愿原则。

我们或许都曾面临过这样的困境:一份摆在面前的协议,一个看似不得不接受的要求,内心百般不愿,却因为种种压力和顾虑,最终无奈签下自己的名字。那么,这种违背内心的“同意”,在法律上有效吗?法律究竟是只看重那一张白纸黑字的合同,还是更看重我们签字时内心真实的想法?《民法典》的自愿原则,正是解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它为何如此重要?它如何保护我们免受强迫?这份“自愿”的自由,又有没有边界呢?

大伟是一名年轻有为的程序员,不久前,他成功将自己创办的一家小型软件公司出售,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收入。他计划用这笔钱的一部分来改善家人的生活,另一部分则用于未来的稳健投资。

就在这时,大伟的小舅找上了门。小舅这些年一直在外经商,但经营不善,公司已濒临破产,急需一笔五十万元的资金来“续命”。他希望大伟能“投资”他,并承诺了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大伟私下做过一些调查,深知小舅的公司是个无底洞,投资进去无异于打水漂。于是,他几次三番地委婉拒绝了小舅的请求。

眼看好言相劝无果,小舅心生一计。他利用大伟的孝心,将自己年迈且身体欠佳的母亲,也就是大伟的外婆,带到了大伟的住处。在外婆面前,小舅添油加醋地描述了自己的“困境”,并暗示如果大伟不帮忙,他就要走上绝路。不知内情的外婆信以为真,当即拉着大伟的手老泪纵横,苦苦哀求他“救救你小舅”。为了逼迫大伟就范,老人家甚至以绝食和自己的健康相威胁,声称“你今天不答应,外婆就死在你这里!”

面对外婆的眼泪和以命相逼的架势,大伟陷入了巨大的痛苦和煎熬之中。他并非认同小舅的商业计划,但在担心外婆身体健康的巨大心理压力下,他感觉自己已经别无选择。最终,为了让老人能够安心回家,他违心地在投资协议上签了字,并当场转了五十万元给小舅。

一周后,风波平息,外婆也已回家休养。大伟越想越觉得憋屈和后悔,这份协议完全不是他真实意愿的体现。他觉得自己是被亲情“绑架”了。那么,这份在胁迫之下签订的合同,还有撤销的可能吗?他能要回自己的五十万元吗?

大伟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亲情、权力、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影响我们自由意志的枷锁。

而《民法典》第五条,正是斩断这些枷锁的利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却是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石。它向我们传达了一个核心理念:在民法的世界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我的地盘我做主”。

一、自愿原则的内涵:“我的意思”是关键

自愿原则的灵魂,在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这六个字。这意味着法律充分尊重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具体来说,它包含两个层面的自由:

  • 设立、变更、终止的自由:你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比如是否买这件商品、是否租这间房子、是否与这个人结婚。你也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对方协商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比如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样,在符合条件时,你也有权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这段关系。

  • 拒绝的自由:自由的另一面,是说“不”的权利。正如案例中的大伟,他最初拒绝向小舅投资,就是在行使这份宝贵的自由。法律保护他做出“不投资”决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

二、违背自愿的后果:法律提供的“后悔药”

既然法律力挺自愿,那么对于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自然也提供了救济途径。在案例中,大伟签订投资协议,并非出于对项目的认可,而是源于小舅利用外婆制造的胁迫情境。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什么是“胁迫”?胁迫并不仅仅指刀架在脖子上的暴力行为。以将要对一方的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做出违心决定的,同样构成胁迫。案例中,小舅正是利用大伟对外婆身体健康的担忧,制造了巨大的心理强制,使其无法做出自由选择,这完全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 什么是“可撤销”?“可撤销”意味着这份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律赋予了受胁迫方(大伟)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认栽”,让合同继续有效;也可以选择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其效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法律上会认为这份合同从来没有签订过,小舅取得的五十万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大伟。

三、自由的边界:自愿不是“任性”

需要强调的是,自愿原则虽然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它并非至高无上、毫无限制的“帝王原则”。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愿也不例外。我们的“意思自治”,不得逾越以下几条红线: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可以自愿买卖,但绝不能自愿买卖毒品、枪支等违禁品。你情我愿签订的“赌博协议”,在法律上也是一张废纸,因为它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法律为社会道德保留的底线。比如,双方签订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并给予金钱补偿,即使双方都“自愿”,也会因为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你的自由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比如,两家实力雄厚的企业不能“自愿”签订一份垄断协议,通过恶意操纵市场价格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种“自愿”因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自愿原则既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护身铠甲”,也是我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导航罗盘”。作为铠甲,它确保了我们在面对强权和不当压力时,有说“不”的底气和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作为罗盘,它指引我们在法律允许的广阔天地里,充分发挥创造力,自由地安排自己的工作、财产和生活。它确认了我们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是我们自己民事生活的第一责任人。这份源于法律的尊重,正是现代法治社会充满活力的源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