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和谁的“官司”,归《民法典》管?| 民法典千问千答 002

我们知道,《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但它是不是一本“万能词典”,什么事都能在里面找到答案呢?其实,法律的门类分得很细,《民法典》也有自己明确的“管辖地盘”。

那它划分“地盘”的原则是什么?搞不清楚这一点,我们遇到问题时就可能“走错门、拜错神”。今天,咱们就用一个案例,把这个边界给说明白。

大伟自己创业,开了一家小有名气的火锅店。为了保证品质,他跟供货商小美的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订购了1万元的精品雪花牛肉。

可就在小美把牛肉送到店里的第二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突然上门检查。因为接到举报,他们怀疑大伟的牛肉有问题,二话不说就将这批牛肉查封扣押了,并对大伟处以2000元的罚款。

这下大伟可急坏了。一方面,小美催着他要1万元的牛肉货款;另一方面,他觉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太冤枉。那么问题来了:

大伟遇到的这两个麻烦,都能用《民法典》来解决吗?

要回答大伟的问题,我们就要请出《民法典》第二条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句话精准地划定了《民法典》的管辖范围。我们对照大伟的案子,就能看清它的边界。

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主体之间是否“平等”。

这是民法最重要的特征。所谓“平等”,就是指双方在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谁管理谁、谁命令谁的关系。

1.大伟vs供货商小美: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大伟开火锅店,小美开供货公司,他们都是市场上的生意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因为买卖牛肉产生的合同纠纷,就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这事儿归《民法典》管。至于牛肉被查封的损失谁来承担,货款还要不要付,就要看《民法典》里合同编的具体规定了。

2.大伟vs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但是,大伟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关系就完全不同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上门检查、查封、罚款,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权力,是管理者;而大伟是接受管理的经营者。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就不归《民法典》管。大伟如果对处罚不服,应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所以你看,《民法典》处理的是“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等处理的是“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搞清了主体,再来看“管什么”——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管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这两类事:

  • 财产关系:跟“钱”和“物”有关的关系。大伟和小美之间为1万元牛肉款产生的纠纷,就是典型的财产关系。我们日常的买房、租房、借钱、消费,都属于这个范畴。

  • 人身关系:与我们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比如,如果竞争对手在网上造谣说大伟的火锅店用地沟油,损害了他的店的声誉和他的名誉,大伟就可以依据《民法典》起诉对方,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这就是在保护人身关系中的名誉权。

回到开头的案例,大伟需要“两条腿走路”: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去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理论”,同时用《民法典》作为依据,来处理和供货商小美之间的货款纠纷。

搞清楚《民法典》的“地盘”,我们才能在遇到五花八门的问题时,找对门、用对法,更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