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汇编(2025年1-3期)| 含全文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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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3期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竞价排名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将竞争对手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字号、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利用竞争对手知名商标或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将原属于竞争对手的流量吸引至自身网站,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此种参与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不仅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也对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予以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2期

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1期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等物业合同纠纷案

一、个别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排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效力,该业主依然应当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二、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费时,应充分考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主体、价格协商的竞争性、公开性、社会公众认知、业主接受度、合同终止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单个业主和业主团体均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磋商谈判情况下,绝对以合同单价为准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物业费计算应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计算数额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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